浅析民事类案监督制度的困境及完善
作者简介: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李志华系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杜宝林系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石玉琪系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民事类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做实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必要举措。现阶段民事类案监督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还面临着诸多困境。本文对民事类案监督的价值与功能进行充分探讨,深入分析了山西省朔州市民事类案监督的现实困境,对民事类案监督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民事类案监督的价值考量
(一)统一司法裁判
类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同类案件或案件中的同类问题进行审查比对,进而提出监督意见,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严格公正司法。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官知识素养、社会经历等不同,不同的法官对同一案件或案件中的同类问题作出的裁判难免有所偏差。尤其是在缺乏对比的个案中,这种差异愈发明显。但随着法治化的发展、网络时代的来临,民众的法治意识提高,社会大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不再局限于个案公平,而是逐步转变为对普遍正义的追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监督思路,由个案监督转变为类案监督。
2023年9月6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举办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数字检察学习交流座谈会(作者供图)
(二)推动社会治理
相比个案监督,民事类案监督不局限于当事人申请,还包括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扩展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在类案监督中,通过对共性问题的深入分析,便于发现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三)兼顾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在司法活动中用最小的成本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最大化。一般情况下,公正与效率二者很难兼顾。民事类案监督无疑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并不像个案监督一样只针对特定当事人,而是通过发现诉讼中的共性问题,找出民事检察监督的最大公约数,有效针对特定群体进行普遍性权利保护,在纠错的同时还具有预防功能,出现类似问题时,司法机关可参照适用,从而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四)利于法检共赢
检察机关开展类案监督,对类案进行审查分析后,能准确、全面地反映问题的整体情况,因而比个案监督意见更能客观反映司法活动规律。现阶段,法检两院在个案监督工作中,基于不同的案件考核评价体系,可能会存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但通过类案监督,易于相互理解。类案监督以一个监督结果惠及多个个案,以一个检察建议纠正众多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实现共赢。
二、民事类案监督的现实困境
(一)法律规范缺乏体系性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多起同一类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1)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2)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3)其他同类违法行为。该款对民事类案监督进行了规定,但较为笼统,只从原则上进行了说明,对“同类问题”“同类错误”“同类违法行为”等并没有详细说明。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检察机关如何以此为契机进行类案监督,还值得考量。广东、浙江、山东、黑龙江、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对类案监督机制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为类案监督工作提供了指引,但大多只总结了原则性规范,对具体的办案规则并未深入涉及。实践中,法检两院在司法活动中的次序与分工不同,工作重心不一致,使得对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认知侧重不同,而适用原则性规范解决实际问题容易产生偏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事类案监督工作的发展。
2023年9月1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深入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作者供图)
(二)案源短板明显
课题组所在地区经济体量小,民事案件量少,直接导致民事类案监督案源基数不足,且民事类案监督的评价机制、激励机制不健全,地方检察院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检合一”,导致检察干警工作精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制约了民事类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保障机制缺位
案源检索发现机制的不成熟也为民事类案监督带来困难。目前,类案检索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个案监督为基点进行拓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查阅案件,发现一些同类问题;另一种是以专项活动为出发点,向法院批量调取裁判文书,通过梳理分析发现共性问题。但在这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在案件查阅、案卷调取上都较为困难。案件线索来源、数量无法达到规模化的程度,使得检察机关在提炼类案共性问题时较为困难。
三、民事类案监督的规范路径
(一)优化法律体系
民事类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只有以规范性法律体系为依托和基础,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民事检察监督由实践产生,在实践中实现价值,后又作为一种监督方式运用于实践中。课题组认为,应加强顶层设计与政策理论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体例篇章等对民事类案监督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总结,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系统地完善民事类案监督制度,优化法律体系,以范式理论为指导,实现民事类案监督体系化、法治化。同时,完善案件考核评价体系,设置相应激励机制,激发民事检察干警的积极性,促进民事类案监督工作走深、走实。
(二)大数据赋能
在民事类案监督中,不论是案件法律文书的检索、线索的发现还是类案的划分,都是体量庞大的工程。基层民事检察干警人数较少,如果单纯依靠人工来完成这些工作,往往收效甚微。实践中,全国已有部分地区研发了相关的智慧检务平台,从海量的文书中寻找类案监督的线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应当科学谋划,借鉴各地经验做法,结合实践中的新探索,利用大数据赋能,构建对应的大数据平台,确保民事类案监督案源充足。
(三)构建良性司法监督生态
在民事类案监督中,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应当以类案监督为桥梁,构建良性司法监督生态。首先,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在互动中探讨何为“同类问题”“同类错误”“同类违法行为”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努力在认知上实现同频共振。其次,互相开放案例库或者案件基本信息等的查询权限,让民事类案监督精准瞄定问题线索,使检察机关更加深入了解法院的裁判方向,促进法院内部监督与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有机融合。最后,注重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协调,及时主动汇报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借助政法委的工作支持,提升民事类案监督质效。
总之,民事类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本质上是为了高效纠错,预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检察机关在进行类案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提升主动监督意识、社会治理意识,发现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溯源治理。同时,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学习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引领作用,发掘普遍性问题。加强与各机关单位的协作配合,通过交流座谈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向涉案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形成社会治理闭环,在有限的条件下使民事类案监督的效益最大化。
本文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SX2023C13)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5期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610a509fa7c34c0caba1bdd9f43304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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