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储存高危物品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时间:2024-11-12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近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定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2年,李某负责永定区某乡水电站承建工程,经审批依法购买一批雷管用于水电站的建设。建设完成后,李某考虑到后期维护水电站或许还需用到,便将未使用完的剩余雷管存放在其家中保险柜。直至近日,李某清理家中保险柜时发现存放的雷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清点,李某共计储存纸雷管、4段电雷管、5段电雷管共计158发。经福建海峡科化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持有的雷管具有雷管类爆炸物的属性,均为雷管。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遂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说法: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非法存储会让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如有因合法生产经营使用后剩余的爆炸物,务必及时上交,如私自存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廖翠华 熊海鹰)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gedidongtai_1112/49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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