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父亲委托取款20余万元,女子被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照顾自己的子女,委托其支取现金使用。但在老人去世后,子女之间往往会因为遗产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纠纷案件。
老王有3个孩子,分别为大女儿王甲、二女儿王乙、小儿子王丙。由于行动不便,老王用退休金雇保姆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并将工资卡交给大女儿王甲保管,负责支付保姆的工资以及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
2023年老王去世后,王甲将其剩余的存款20余万元拿出来,与王乙、王丙平均分割。但王乙、王丙认为父亲的遗产远不止这些。
今年1月,三姐弟沟通未果,王乙与王丙将王甲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王甲返还曾替父亲支取的款项,作为父亲的遗产分割。
案件审理期间,王乙、王丙申请法院调取老王生前现金存单的支取记录。法院调查发现,王甲于2020年至2022年之间陆续从老王名下现金存单中取出20余万元。
王乙、王丙认为,父亲晚年健忘,无法辨认自己行为,而父亲的退休金足以支付保姆及日常生活开销,王甲支取父亲的现金存单20余万元,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王甲在被继承人生前支取的现金存单是否属于遗产,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父亲只是偶尔健忘,并无证据证明其不能表达真实意愿。
同时,王甲是在老王生前两年多时间里分笔支取,时间跨度较长,均为3万元以下,并非在老王去世前或一段时间内集中支取,取款的时间、金额符合常规。
王甲取款期间,老王年迈需要保姆照顾,需要他人帮助支取现金用于日常合理开支。王甲当庭对大部分支出金额或能提供证据证明,或可作合理的解释说明。
最终,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驳回原告王乙、王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乙、王丙不服提起上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在其生前由继承人支取,是否属于继承人私自转移财产,应结合支取存款时被继承人能否表达真实意思、支取存款的时间金额是否符合常规、被继承人去世前银行账户保管和使用情况、取款人能否对取款用途给予合理解释及说明进行综合判断。
孝敬父母、兄弟友爱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份慰藉,在父母去世后,作为继承人,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共同促进良好家风的传承。要记住,分割的是财产,而不是亲情。
原文链接:http://www.xjpeace.cn/content/2024-11/11/content_54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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