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建立生态类案件替代性修复机制 真正实现还绿于民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门头沟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规自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立足门头沟区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联合建立了《门头沟区生态类案件替代性修复机制》(以下简称《替代性修复机制》)。
替代性修复是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在不具备条件进行原位直接修复,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修复的,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性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刑事捕诉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恢复或者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的,可以采用异地补植覆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进行等量替代性修复,并且为方便替代性修复方式落实,该机制对每种修复方式的等量计算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劳务代偿的价值以同行业工种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违法行为人劳务代偿的价值应当与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一致;增殖放流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
为保证该机制真正落地见效,实现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门头沟区检察院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建立了“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基地”和“增殖放流基地”,专用于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
目前,门头沟区检察院所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已有10余名违法行为人按照《替代性修复机制》规定,通过定制安装“昆虫旅馆”“树木标识牌”“异地补种树木”等方式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真正实现还绿于民。
图/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jcdt/202411/t20241120_1669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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