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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发指导意见 加大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

时间:2024-11-23 作者:佚名来源:宁夏政法网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最高法2017年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网络司法拍卖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指导意见对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范进行较全面的升级,打好制度“补丁”。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其中,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gnyw/202411/t20241121_947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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