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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主播开“小号”直播,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直播行业火爆,许多主播为得到相应的培训及平台支持,会与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作协议》。那么签约主播在平台开设小号直播赚取“外快”,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呢?连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10月20日,某传媒有限公司与主播小李签订一份《直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小李进行互联网直播提供平台支持,利用自身享有的资源对小李进行人气打造、人气提升;小李承诺将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在合作协议期内,不与任何其他第三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不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如小李在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作约定的账号直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其他账号直播,即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022年12月1日起,小李就在该直播平台开设另一账号进行直播以获取直播收益。小李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公司便以小李违约使用私人账号直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及赔偿其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25000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小李之间成立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但是由于小李于合作期间擅自停止在合作约定的账号直播,未经同意擅自在其他账号直播,构成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某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合同,故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合同违约责任由小李承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小李向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某传媒有限公司主张小李支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及公证费1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某传媒有限公司与小李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李赔偿某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公证费1500元;驳回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传媒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为火爆全网的新兴产业。传媒公司以网络主播作为核心资源,在主播的初期培训、平台推流上支出商业成本。主播则依赖传媒公司的包装提高自身知名度,为传媒公司带来流量和收益。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乱象。各方应强化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和行业氛围。(陈璐)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25/50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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