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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无人认领,能否据为己有?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张先生:我爬山时在山上捡到一架无人机,没有找到失主,我就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失物招领信息,仍然无人认领。请问,失物无人认领,我可以留作自用吗?

  【解答】

  马丽娟(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先生,您好!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该法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您捡拾到一架无人机,通过自己的力量未寻到失主,那么就应该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招领公告,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话也是归国家所有,您无权取得无人机的所有权,所以不能留作自用。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吴红娟 整理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125/50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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