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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受罚 巡回法庭释法

时间:2024-11-26 作者:佚名来源:江西政法网

  11月15日上午,在铜鼓县三都镇东浒村路旁一棵枝繁叶茂的千年古樟下,铜鼓县人民法院在此举行巡回庭审,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人刘某某72岁了,综合考量其身体状况后,承办法官决定将此次巡回庭审地点‘搬’到被告人所在村附近的樟树下。”开庭前一天,铜鼓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现在开庭!”随着承办法官张荣辉法槌的清脆声响,庭审正式开始。

  据了解,涉案的老人刘某某在禁猎区设置捕猎工具并在网上购买报警器,实施非法狩猎活动。刘某某于今年4月非法捕猎小麂1只,6月捕猎灰胸竹鸡、食蟹獴各1只。经鉴定,其捕猎到的小麂、食蟹獴均被列入江西省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刘某某非法捕猎的3只野生动物总价值达5000元。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

  “我对量刑没有异议,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不仅自己不再捕猎野生动物,也会劝诫他人远离此类行为。”刘某某在庭审现场表达了深深的悔意。

  庭审中,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年老体弱、积极缴纳罚金、主观恶性小,希望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张荣辉法官当庭宣判,对刘某某判处罚金5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干警在现场结合案情,向旁听群众答疑解惑。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125/2024112561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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