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制天地 >>正文

饮酒后意外身亡 “同桌的你”是否担责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来源:河北长安网

  帮好友修理暖气管后应邀把酒言欢,酒后骑电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意外身亡,家属将同饮者起诉至法院,向同饮者索赔,同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饮酒而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刘磊(化名)应朋友张亮(化名)请求前往其家中帮忙修理暖气管道,完工后,张亮夫妇邀刘磊在家中吃饭,并叫了赵宏(化名)一起来家中吃饭,李娟(化名)和孙平(化名)中途加入宴席。直到次日凌晨,李娟和孙平先行离开前往KTV定好包房,并电话邀请张亮夫妇过去唱歌,张亮夫妇及赵宏邀请刘磊一同前往,并提议四人一起打车过去,劝阻刘磊不要骑电动车,但刘磊坚持要把电动车放回家再过去。之后,刘磊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剐蹭到便道路沿石,导致电动车受损、刘磊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刘磊亲属将张亮夫妇等五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磊与五被告之间系朋友聚会宴请,属于正常社交范围,刘磊饮酒为自愿行为,无证据证明五被告对刘磊进行了过量劝酒和故意灌酒的行为,五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均不存在过错。刘磊未佩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其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在刘磊饮酒后坚持骑电动车回家时,作为聚会组织者和全程参与者的张亮夫妇及赵宏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放任刘磊的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义务,三人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李娟、孙平因先行离开,无法预判刘磊的后续行为,且邀请去KTV唱歌的行为,与刘磊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二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亮夫妇及赵宏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fzjs/6358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