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地方动态 >>正文

狗未拴绳引事故 主人得赔偿损失

时间:2024-11-30 作者:佚名来源:福建长安网

  公路上突然蹿出的狗,撞上了行驶中的小轿车,车主要求狗主人赔偿车辆损失。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

  2022年6月,大勇(化名)在公路边遛狗时解掉狗绳,让狗独自跑到公路对面,狗在穿过公路途中与小亮(化名)驾驶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小轿车部分损坏、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狗主人大勇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小亮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根据小轿车的定损结果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45元。大勇未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垫付了车辆维修费后,向大勇代位求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勇支付理赔款2045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勇饲养的宠物狗横穿公路与小亮驾驶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作为饲养人的大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从而取得了小亮的相应债权,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亮向大勇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大勇向保险公司偿还垫付的保险赔偿金2045元及相应利息。 (闵丹丹 赵逍)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动物饲养人,宠物主人对自己饲养的宠物负有管理、注意、约束义务。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gedidongtai_1129/503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