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赔偿85万余元
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判处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环境损害鉴定费用共85万余元。该案系江西省首例由政府职能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一审现场 据了解,2023年9月14日,彭泽县马当镇530国道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罐式半挂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栏板半挂车相撞事故,导致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的危化品(甲基叔丁基醚)泄漏危害环境。 事故发生后,彭泽县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相应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对消防废水进行了相应处理。依据彭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 后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认定,本案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事故车辆所属公司以及两车保险公司承担。 2024年4月16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各赔偿义务人送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要求各赔偿义务人于2024年5月8日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磋商,磋商过程中,未能达成磋商一致意见。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为原告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五被告承担此次事故产生的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85万余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事故现场 本案中,针对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赔偿权利人九江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不能“说话”的生态环境主张权利,让环境污染责任人为其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体现了依法严惩生态损害行为的坚定态度,进一步推进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的有效落实。 |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02/2024120261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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