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误伤他人 4人被拘》追踪
12月4日,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琚某等4人非法狩猎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琚某等4人分别被贵溪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1个月不等刑罚,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6万余元。 6月4日,琚某伙同肖某、童某开车到贵溪市文坊镇某山场附近的河堤上狩猎,由琚某负责用气枪射击,肖某、童某负责开车、寻找猎物、捡拾猎物。其间,琚某用气枪打中野鸡1只,并误伤在干农活的周某,导致其腰椎受伤。 经鉴定,周某骶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琚某等3人非法狩猎的野鸡为环颈雉,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案发后,琚某等3人就民事部分和被害人周某达成调解。 公安机关立案后,民警发现琚某自2020年10月以来,多次进行非法狩猎。经查,琚某使用气枪,单独或伙同肖某、童某、谢某等人,多次到文坊镇辖区猎捕野生动物。 其中,琚某非法狩猎8次,肖某参与非法狩猎1次,童某参与非法狩猎2次、谢某参与非法狩猎2次,琚某等人共猎捕斑嘴鸭10只、华南兔19只、山斑鸠10只、小麂4只、环颈雉4只、灰胸竹鸡3只,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2万余元。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琚某等人在禁猎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4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琚某等人虽然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赔偿,获得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但琚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琚某等人还应当承担因破坏生态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后依法于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犯罪的同时,诉请琚某、肖某、童某、谢某连带赔偿非法狩猎所导致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6万余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12月4日,该案在贵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庭审人员100余人。承办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有力指控犯罪并依法提出公益诉讼请求,同时承办检察官以此为契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10/2024121061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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