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两级检察院联合开展司法救助 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暖心伞”
“太谢谢你们了,有了这笔钱,我家三个小孩的生活就好过些了。”近日,三名未成年被救助人的母亲冼某打电话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全家的感激之情。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陈某俭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曾某飞,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与道路右侧路肩、树木和路灯发生碰撞,致曾某飞受伤,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俭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9月,该案由江城区检察院审查后向江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0月,江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俭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3年3月,江城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俭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曾某飞家属1416641.83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俭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2023年10月,因被执行人陈某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江城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曾某飞妻子冼某认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俭量刑过轻,遂来到江城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当面向检察官反映诉求。
救助过程
江城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检察官在接访过程中,了解到被害人曾某飞遗有三个未成年女儿,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便主动向被害人曾某飞妻子冼某宣讲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和申请程序,并指导其作为三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材料。
秉持“应救尽救”“应救即救”原则,江城区检察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主动上门走访调查,控告申诉部门发现,曾某飞去世前在家附近经营一家小卖部,曾某飞妻子冼某在外地工厂工作,两人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曾某飞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妻子冼某大受打击,时常精神恍惚,后因需回家料理事务辞去工作,仅靠偶尔打零工维持生活。曾某飞父母接手小卖部经营后,也是生意惨淡,利润微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俭仅支付了3万元丧葬费,无多余赔偿能力,冼某母女四人和曾某飞父母的生活陷入困顿,急需救助。
江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三名救助申请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相关规定,且均属于“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江城区检察院提请阳江市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依法共同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5.8万元。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哪些情形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74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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