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整治“问题合同” 拧紧农村集体经济“安全阀”
“杨某某间接造成该宗土地使用性质较长时间改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近日,眉山市洪雅县漕渔滩镇纪委宣布了对文山村小组长杨某某违纪问题的处分决定。
此前,洪雅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时接到群众反映,该组集体流转给他人的一处140亩土地种植了茶树,土地上原本栽种的林木被砍伐,疑似变更了土地性质。在随后查阅资料中发现,由杨某某代表该组与土地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该宗土地用于农业种植。而杨某在明知该土地为林地性质,只能用于林下种植和栽种经济林木的情况下,疏于监督管理,对承包人伐木行为未及时制止,间接导致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园地,造成不良影响。
合同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合法合规运行的有效方式。集中整治以来,眉山市纪委监委全面梳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政治巡察中发现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超长期、超低价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正规化规范化。
洪雅县纪检干部走访群众,收集农村集体“三资”方面问题。(邓莎 摄)
“我们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督促对村集体与自然人、法人和各类组织签订的合同开展全面排查和整治。”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介绍。紧盯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条款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合同是否正常履约等,眉山市纪委监委制定自查清理、复核清查、规范管理“三张清单”,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发现问题、整治整改、建立制度全链条工作机制,持续拧紧农村集体经济“安全阀”。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面较广,妥善纠错改错,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是专项整治题中之意。为此,眉山市纪委监委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尊重事实、民主协商、依法处理原则,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查、改、治一体推进,通过督促签订补充协议、司法处理等方式,分类清理整改问题合同。
此前,青神县纪委监委与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专项监督检查组,在复查程家嘴村问题合同自查情况时,发现一份集体鱼塘超长期租赁合同,明显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限。因合同其他条款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双方仍有强烈的合作意愿,监督检查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后,督促该小组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均表示满意。
为拓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专项整治“点”上的成效,实现“面”上的高效规范管理,眉山市纪委监委在推动点对点整改的同时,针对“三张清单”反映的共性问题,以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履责提示函等方式,督促职能部门印发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度机制160项,进一步守好群众的集体“钱袋子”。(作者:谭微)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dfzf/2024/12/20/94580911b86648308dc7d84c84644c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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