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检察:依法监督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
今年以来,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社区矫正中心协调,走访了多个乡镇司法所,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发现在矫人员钟某某、杜某某在矫正期间,参与赌博、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社区矫正中心随即也向县法院提出撤销二人缓刑的建议。随后,县检察院与社区矫正中心进行沟通,提出工作意见。
办案检察官与社区矫正中心有关人员,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教育,并了解有关情况 杜某某,男,2023年10月13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2024年1月17日,杜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钟某某,男,2023年3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2024年4月19日,钟某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安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5月16日,县法院组织县检察院、公安局办案人员、县人大代表、律师参加公开听证会。会上,对行政违法人员杜某某、钟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撤销缓刑进行了听证。办案检察官认为:该二人违法情形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是其违法情节严重的重要证据,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撤销缓刑的规定。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鹏列席了县法院召开的审判委员会,发表了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6月3日,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钟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杜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次日二人被收监执行关押。这是近几年来,安远首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社区矫正人员被撤销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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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1224/2024122461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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