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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检察院践行为民宗旨,助力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题

时间:2024-12-26 作者:佚名来源:海南政法网

  

  农民工讨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国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来保障农民工权益,但个别人员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近期,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7名农民工被拖欠16万多元工资,一直讨要无果,该院从起诉、诉后执行等多次出手帮助农民工,最终农民工拿回自己的工资。

  2022年2月至7月期间,曹某某等7人受吴某某召集,在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项目从事涂料、杂工等装修作业。后某建设有限公司及装修工程负责人宣某某一直未支付曹某某等7人劳务报酬,合计164150元。曹某某等7人索要劳务报酬无果后,向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后简称执法大队)投诉。2023年1月1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建设有限公司虽缴纳了罚款,但该公司及宣某某一直未支付曹某某等7人劳务报酬。

  2024年2月,曹某某等7人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诉讼维权提供法律帮助。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为了查明事实,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执法大队调取了吴某某、宣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工商信息及该分局对曹某某等人的调查笔录、工资制表,《付款申请单》等证据,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笔录。经审查查明,某建设有限公司为项目的承包施工单位,该公司将项目装修工程分包给宣某某,宣某某通过吴某某组织曹某某等人进行劳务施工,曹某某等人未与宣某某或者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宣某某对其拖欠曹某某等人的工资数额无异议,但表示无力支付,需要时间筹集资金。某建设有限公司则表示其与曹某某等人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宣某某与曹某某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宣某某逾期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侵害了曹某某等人的合法权益,曹某某等人主张其劳务报酬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劳务费范围内有义务承担垫付清偿责任。2024年3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曹某某等7人向宣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及利息。

  2024年5月20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曹某某等7人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劳务费范围内承担垫付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后,宣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曹某某等7人亦不懂得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4年8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跟进了解情况后,协调琼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法援律师,帮助曹某某等人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据悉,2024年以来,琼山区检察院积极关注劳动者权益保障,参与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介入引导调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支付协议案件87件,督促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106万余元;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民事案件40件,涉及农民工工资17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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