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秦岭生态环保条例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而制定的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的是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从今天(12月1日)开始,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立法理念已从“限制开发”变为“保护优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显著扩大
《条例》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其面积占比由0.77%提高到13.92%、重点保护区面积占比由26%提高到30%。
严标准、多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条例》还规定了“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等内容。
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通过对比,记者发现,本次修订后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在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上,则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要对有关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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