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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未成年人,需家长、学校、社会共同努力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文/陈璐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保护少年儿童就是保护社会未来。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环境离不开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共同维护。未成年人造成损害谁担责?在培训机构受伤谁担责?社会、学校及家长如何保护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海淀法院法官结合案例,以案说法,就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向大家进行解读。


“嬉戏打闹”侵害他人,监护人要担责


孟欣与韩伟(均为化名)为北京市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18年10月16日下午,上体育课时,孟欣坐在垫子上正欲做体前屈动作时,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韩伟突然猛地从后背用力一推,导致孟欣腰部损伤,疼痛难忍。事后,孟欣向家长及老师反映了受伤经过,并于第二天下午就诊,经医生物理查看,孟欣遵医嘱保守治疗一个月后疼痛加剧,遂至医院进行核磁共振检查,诊断结果为腰椎间盘L4到5之间膨出且压迫神经根,腰椎损伤已严重影响孟欣的生活、学习,更严重危害到其作为体育特长生的发展,并且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打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韩伟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用3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义务,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既要教会子女学会保护自己,也要让子女懂得行为的界限,与同学玩耍时应掌握好分寸,避免出现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培训机构要担责


2018年8月,年仅3岁的张萱(化名)的母亲为其报名参加北京某健身俱乐部的游泳培训课程,并向健身俱乐部交纳了9120元的培训费用。按照俱乐部要求,所有学员应在生活老师的带领下统一沐浴更衣,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场地。2019年5月8日,张萱在学习游泳课程中,前往淋浴间洗澡途中,在未有生活老师看护的情况下,要求张萱独自从游泳场地的教学区步行淋浴间。由于地面湿滑,张萱滑倒,且因张萱的手臂被老师包裹在浴巾中,无法及时用手臂进行支撑,导致在滑到的瞬间面部着地。经诊治为下颌裂伤,并进行整容治疗。因健身俱乐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张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或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时,学校或培训机构对未成年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负有保障义务,如因其未尽到职责而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签约当“童星”,家长要擦亮双眼


案例3:2018年9月16日,未成年人刘翔(化名)与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儿童演员合同》。合同中约定:文化传播公司为刘翔提供儿童演员经纪服务,每年至少安排三次演出活动。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刘翔的监护人向文化传播公司支付了26800元。后因文化传播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提供演出活动,故刘翔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


【法官提醒】


因传统应试教育理念的转变,现代社会父母普遍关注少年儿童才艺的拓展提升,“儿童经纪合约”也越发普遍。但在签订儿童经纪合前,一方面,应综合考虑到孩子的成长情况及其素质能力,并对签约给孩子的成长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切忌盲目开发孩子“潜力”;另一方面,要充分了解经纪公司的运营能力、资质水平、涉诉、征信等情况,以及经纪公司的培养模式流程等,切忌盲目“投资”。


[编辑: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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