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不等于救济“一刀切”
杨博
从明年元旦开始,广东将正式终结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这被视作平等保护受害人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可谓意义深远、影响广泛。
时移世易,变法宜矣。当初以户籍因素区分死亡赔偿金等“两金一费”,是为了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然而,当户籍制度随着城乡人口流动常态化而进一步放宽,当城乡融合不断消解着城乡二元制的基础,原本立足城乡差异而设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越来越不合时宜。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终止受害人“两金一费”的城乡二元赔偿标准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从当下语境看,这一标准被认为容易引发实质不公平,是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制度原因。尤其在近期,终结“同命不同价”的进程在各地提速。安徽、陕西、河南等多地已相继启动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
与此同时,有学者对实现“同命同价”过程中的另一倾向提出了警示。绝对“一视同仁”地实施救济可能反而有违实质的公正。客观上来讲,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不存在替代物,也无法简单地用金钱来衡量。只是基于司法实践的考虑,为了对无可挽回的生命给以最后的补偿,法律制度才以死亡赔偿金等形式来填补受害人家属在精神或财产上遭受的损害。所以,“同命同价”一说也有其局限性,我们不能以“同命同价”来忽略不同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实际的、具体的需要,更不能以命论价。在寻求统一死亡赔偿标准的法律救济之外,有必要大力发挥社会救济的补充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让救济能够参酌受害人实际就业、生活的因素,兼顾公平与差异。
放眼未来,城乡一体化进程是大势所趋。“同命同价”又何止人身损害赔偿的领域。今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将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会更加完善;而到了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将成熟定型。无论在城市,还是在乡村,人们从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住房安置、公共文化等各个领域,都会获得体现生命尊严、日益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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