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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同命不同价”需立法保障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王梓佩

  12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是继安徽、陕西、河南等地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后,广东也开始突破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局限,司法实践又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迈进一步。

  “同命不同价”这一说法源于最高法2003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该解释出台后争议不断,虽然其植根于我国曾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城乡二元制户籍制度,有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但确有固化身份歧视之嫌,违背“人人平等”的理念,而且客观上也在加剧城乡割裂,尤其不利于在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得到与生活成本相匹配的合理赔偿,不利于平等保护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为此,2010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度被看作改变“同命不同价”之举。然而,“同一侵权行为”具有较大局限性,“可以”并不具有强制性,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相同数额”是依照哪种标准,使得“可为可不为”“就低不就高”这样违背立法本意的判决时有出现。

  今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意见出台后,全国多地开始试点。广东此次通过“统一”“城镇”等用词明确赔偿标准,既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探索与完善,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再度确认。

  试点固然令人欣喜,但目前不同地方的试点略有不同。有些地方仍要求当事人举证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个别省份的规定并未将统一的赔偿标准覆盖所有案件,广东高院则指出“两金一费”以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要让“同命不同价”彻底成为历史,仍需统一立法加以保障。

  此外,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宣传、解释,确保相关规定被有效适用于每一例具体案件,防止在实际中执行走样;同时也应让“同命同价”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每一名公民的切身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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