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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清税无须“配比”欠税及滞纳金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原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 3月1日起清税无须配比欠税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将从今年3月1日起对若干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调整和明确,其中包括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优化纳税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等。新规定还明确了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以及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公告指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据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例如一家公司产生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若该公司筹集12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12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1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20万。也就是说,清欠后该公司还有欠税100万、滞纳金20万,并按1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而根据即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仍以上例中的公司为例,其可以先将12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这家公司还有欠税80万、滞纳金40万,并按8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非正常纳税户认定要求更严

  此次发布的公告还明确了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的有关事项,其中提高了非正常纳税户认定标准,给予纳税人一定的容错纠错机会,同时对于非正常户的解除流程更加便利。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此次《公告》在对现行规定进行重申和明确基础上,优化了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首先增加了认定期限条件,严格了认定要求。对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才可以认定为非正常户。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此期间有一笔申报记录,税务机关就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这和原政策下一个申报期(多为一个月)相比延长了时限并予统一和明确,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特别是对由于疏忽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给予容错纠错机会。此外,还取消了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依法自行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公告》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取消实地核查环节,以释放基层征管资源,将更多资源投入到加强税收监管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去,更好地维护守法纳税人权益。

  《公告》明确,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取消非正常户解除业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公告》取消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只要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了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这种做法仅要求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申报。对缴纳补办申报产生的税款和之前产生的欠税,不作前置要求,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办税。原政策下,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有的税务机关还就其非正常状态期间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记者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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