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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砍伐野生樟树被判刑

时间:2020-01-07 作者:来源: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为了其位于宁远县桐山街道排楼屋村围子田“里面”山场内种的茶树不被樟树遮住,就用手锯将该山场内的四棵野生樟树砍伐。经鉴定,何某某砍伐的4棵野生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材积0.0563立方米,蓄积为0.1126立方米。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4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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