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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不能有侥幸心理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崔晓丽

2月4日,“确诊老人隐瞒致百余人密切接触”话题迅速冲上微博热搜。据人民日报官微报道,1月31日,四川省雅安市69岁的侯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此前,他有意隐瞒途经武汉返乡的事实,密切接触群众100余人。出现症状就医后仍隐瞒情况,和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侯某启动专项调查。

新闻甫出,引发网友强烈谴责。这不是第一起刻意隐瞒事件。此前,安徽省蚌埠市女子严某从武汉探亲回家后,先是谎称自己从未去过武汉,承认后居家隔离期间又擅骑电瓶车外出购物。青海省西宁市的苟某亦刻意隐瞒自己和儿子常年在武汉务工事实,编造虚假归乡日期,在出现发烧咳嗽症状后,多次主动与周围人密切接触,不久后父子二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可能在他们看来,自己身强体健不会被传染,更不想被亲朋好友“歧视”,接受14天的自我隔离。但是,我们要知道,传染病面前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如果他们主动向居(村)委会报告情况,接受隔离;假如身体出现相关症状,能够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救治。隔离期过后无事,生活就能恢复正常。

在疫情爆发的关键时刻,刻意隐瞒关键信息,更会给其他人的健康造成威胁,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卫健委已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0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人员,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安徽严某已被给予了治安处罚,青海苟某更是被刑事立案。武汉、太原、杭州等多地都发出了依法严厉打击隐瞒、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的通知。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个人要积极报告自身情况外,各地疫情防控相关部门,也要落实好自己的责任,对于怀疑可能从疫情重点地区回来的人员,通过查实火车票等方式落实往返行程,做到心中有数。

截至2月3日24时,全国确诊新冠肺炎患者超过两万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作为普通人,我们也应本着“宅在家就是给国家作贡献”的态度,尽量不出门。从疫情重点地区回来的人员更应杜绝侥幸心理,要为自己、为他人的健康负责,携手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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