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不拴绳的狗免赔 执法“不和稀泥”应成一种原则
马涤明
据媒体报道,浙江义乌一位余先生驾车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路口通行时,道路左侧突然冲出来一条小狗,余先生刹车不及撞了上去。发现小狗被撞死,主人一家非常生气,要求余先生赔偿一万元。而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狗主人未对自己的狗尽到管理责任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无责。
车撞狗,赔不赔、怎么赔,本应依据驾驶人和狗主人双方的责任判定。但一直以来,似乎都存在一种法外调解规则:只要撞上了,司机就有责任;只要是宠物被撞死,狗主人就有理。
此次车撞宠物狗事故的结局则比较“反转”:狗主人应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是全责,司机一分钱都不用赔。而这件事的“反转”之处正在于:此次事故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也吻合大众认知,但作出这样的认定或裁定,依然需要拿出“不和稀泥”的勇气。
“和稀泥”式执法,其指导思想是息事宁人,以涉事双方尽快“握手言和”为原则,法律原则往往让位于“和”。但是,法律原则强调的首先是责任,而非“吃亏”。如果是自己的责任导致了自己的损失或伤害,即便与他人存在交集,也不能因此就“嫁祸于人”。
拿此次事故来说,宠物狗所以被汽车撞到,是因为狗挣脱了主人的控制突然跑到路上,司机来不及刹车才撞上。狗主人所以不依不饶,则是因为自己一方受了损失,进而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然而,执法者却不能因此就无原则地扮演息事宁人的角色。
调解纠纷达成和解,也是一种执法方式,但调解绝不等于不讲原则,只要妥协。哪些问题可以息事宁人,哪些问题不能偏离法律原则太远,理应拎个清清楚楚。有些涉及是非的原则性问题,不容妥协。
此前“倒赔偷瓜者300元”事件的纠正,具有一定的教科书效应,这之后,“不和稀泥”的硬核执法渐多起来。我们也乐见,“不和稀泥”能够成为执法的一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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