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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车票搭售保险给春运“添堵”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吴睿鸫

过年在即,大批旅客踏上回家路。记者近日走访郑州东汽车站、郑州中心汽车站发现,旅客在买汽车票时被搭售1元、2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华社播发相关报道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召开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具体办法。(1月16日 新华网)

在每年春运大潮中,作为占比最大的客运,关系着每位外出乘客能否安全顺心回到家中。如今,新华社记者却发现与春运中出现了汽车票绑定销售保险现象,不独是郑州一地,在重庆、甘肃、黑龙江等多地,均发现存在类似问题。

消费者购买车票被强行搭售保险,并非新现象,由来已久。长期以来,乘客到车站购票,车票与保险“捆绑”销售,似乎成了标配。究其原因,保险公司为了提高业绩,往往不择手段,用利益诱惑来打通运输公司与车站售票多个环节,把保险交给车站售票员进行搭售。无利不起早,由于客运部门可以得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所以,双方一拍即合。如此,乘客就成了车站与保险双方合谋下宰割对象。

实际上,早在2009年,原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里就明确规定,汽车票价由客运车型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其他法定收费构成,其中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金,票价中已经包含了保险费用。正如报道中郑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处负责人所言,汽车票本身含有保险,每张车票最低含有保额40万。

显然,尽管现行车票的保额,不如购买保险保费高,但是,车站若再搭售商业保险,就必须尊重乘客消费意愿,让乘客自行选择,而不得强制购买商业保险,在乘客不知情、不情愿的情况下,硬性搭售商业保险,明显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益。

退一步讲,即便乘客购买了商业保险,也存在着理赔风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等信息,在发生意外后,保险公司就会根据这些信息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赔偿。可以预见的是,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需要出险时,不仅乘客将面临取证环节繁琐,理赔难度大,而且极有可能会陷入“购买易,理赔难”的窘境。

对于买车票搭售保险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绝不能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当地监察部门更要主动出击,查一查保险公司与交通运输公司、车站之间,有没有利益勾连,有没有利益分成,惟有多管齐下,出重拳,才能保障乘客回家的路不再“添堵”,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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