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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帮扶:社区矫正的“治本”之举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文/栗志杰

  

  社区矫正法颁行对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社区矫正法界定了社区矫正的根本任务和基本要求,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监督管理、轻教育帮扶的问题,从基本原则到矫正实施,在整个法典共9章63条中,涉及“教育帮扶”内容的包括专章第五章的9条规定和总则等多章的22条规定,就社区矫正全流程开展教育帮扶、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予以规范,以实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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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首例矫正人员在司法矫正期间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行为作出减刑宣判 图/中新社

  

  科学界定社区矫正根本任务和基本要求

  

  社区矫正的根本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由其价值目标决定的。现代刑罚制度追求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的双重价值,其中报应正义的内核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正当的刑事惩罚,功利正义的内核是对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进行有效的社会防卫。在制刑、求刑、量刑和行刑阶段,刑罚的双重价值追求各有侧重,其中在行刑阶段则“进入采取最合适的方式来阻止其将来再犯罪的阶段”,即以履行生效刑事裁判为基础和前提,着重于降低犯罪人社会危险性、防卫和减少犯罪、维护长治久安。

  

  遵循这一行刑规律,社区矫正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了其根本任务:保障正确执行刑罚、“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则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基本要求是“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充分认识教育帮扶的“治本”内涵与功用

  

  社区矫正法首次明确提出了教育帮扶的概念。以往理论和实务界关于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有三项说和五项说两种代表性观点,前者指监督、矫正和帮助三项,后者指惩罚、改造、帮助、调查、恢复五项。2012年“两高两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提出社区矫正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两项。此次立法虽仍然规定为两项主要职责,监督管理不变,但教育帮助改为了教育帮扶。

  

  就法条规范的逻辑分析可知,教育帮扶旨在消除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因素、助其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具体包括矫正教育和帮困扶助两部分内容,其中前者的重心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攻心治本”,以实施思想改造、心理矫治、公民教育为主,后者的重心是助社区矫正对象“安身立足”,以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建立社会支持机制、助其就业就学实现自食其力发展为主。显而易见,教育帮扶“治本”功效是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和解矫之后袪恶归正、顺利融入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关键所在;教育帮扶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践行改造宗旨、实现治本安全”行刑政策,完成社区矫正根本任务和实现其基本要求的“治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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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一起迎新春 图/中新社

  

  构建两个重要机制

  

  立法规定教育帮扶的队伍建设专业化、社会支持多元化、项目委托市场化的工作运行机制。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的相关条款在规定基层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基础上,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强化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同时,明确了居(村)委会、就职单位或就读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受法律保护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机制。第五章“教育帮扶”的相关条款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他主体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内容和协作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并对社区矫正机构实施项目委托和市场化公开择优购买社会服务予以了规定。

  

  立法规定教育帮扶所需条件和经费的保障机制。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中第八条在立法确认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上,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这一组织协调机制对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开展教育帮扶提供了重要前提。进而第五章“教育帮扶”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这些规范保障教育帮扶工作可以获得所需的场地、岗位、培训机会等条件。同时,第一章“总则”第五、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帮扶的信息化水平,要求各级政府保障社区矫正经费,并特别明确规定居(村)委会和其他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这一立法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的问题,有利于建立社会支持的长效机制。

  

  确立三项基本原则

  

  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原则。简单说,这一原则即“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的一体两翼,各有功用、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如果把社区矫正工作比作一台计算机,那么监督管理就是Windows或者Linux操作系统,而教育帮扶就是Microsoft Office和WPS等应用软件系统;缺少操作系统的计算机是一堆废铜烂铁,没有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则混乱失序、根本无法正确履行刑事裁决;缺少应用软件系统则计算机的价值功效丧失殆尽,没有教育帮扶的社区矫正则会迷失矫正的目标方向,甚至沦为权力滥用和践踏人权的工具。因此,监督管理是教育帮扶的基础和前提,教育帮扶促进了监督管理的安全高效,社区矫正全过程、各环节中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应当有机结合、相得益彰。

  

  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是社区矫正作为现代非监禁行刑方式的内在要求、客观必需和最大优势。这一原则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在教育帮扶中发挥主导作用,鼓励支持、组织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督察评估其工作成效,确保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的独特优势和不可或缺功用,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有力和回归社会顺利,同时,要坚决避免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力量介入、干预监督管理进而影响执法公正。

  

  坚持教育帮扶个别化与系统化并行原则。社区矫正对象自然状况、犯罪状况、矫正状况、社会支持状况千差万别,对其开展教育帮扶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与此同时,矫正教育和帮困扶助的针对性措施要有机结合、系统实施,既要避免过度依赖集体大课的教育方式,又要防止帮困扶助异变为仅仅是临时物质救济。只有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将教育帮扶个别化与系统化并行推进,才能事半功倍、提高矫正教育质量。

  

  落实四方面主要内容

  

  对社区矫正法第五章“教育帮扶”法条内容的逻辑分析和归纳总结可知,教育帮扶工作主要应当落实公民教育、心理辅导、生活和就业就学帮助、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内容。公民教育是对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概括,其主要内容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和道德等教育,以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认罪悔罪意识。心理辅导又称心理健康辅导,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正确认识和接纳自己和所处情势,克服心理问题和障碍,少数需要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改变其不良意识和倾向,提高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生活和就业就学扶助包括两个层面,较低层面是在生活、学业上的临时性金钱和物质接济救助,更高层面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实际,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及NGO的支持下申请获得国家援助救助、稳定就业和恢复学业等可靠帮扶。修复社会关系是恢复性司法的必然要求,其体现在社区矫正对象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积极认罪悔罪、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通过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等方式,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培养其社会责任感,提升其主动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能力。

  

  掌握五个关键节点

  

  正如前文所述,教育帮扶工作应当贯穿社区矫正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和工作实践经验,重点要把握好入矫系扣、奖惩实施、遇到困难、重大敏感、解矫自由等五个关键节点的教育帮扶工作。入矫系扣节点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要严密组织实施入矫宣告和矫正小组首次教育帮扶会,树立社区矫正权威,系好矫正对象的“第一粒扣子”。奖惩实施节点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因其行为表现,即将和已经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使用电子定位处置等行政性处罚和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等刑事性处罚时,以及即将或已经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时,应当及时进行个别教育,适当进行集体教育。遇到困难节点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家庭生活、就业工作、入学复学、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遇到困难时,一方面要积极联系有关政府部门及时落实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合理要求,做好个别化和系统化帮扶,另一方面要积极进行自立自强的教育,“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着力提升其自食其力谋生养家的信心和能力。重大敏感节点是指在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敏感期、重要传统节假期间,要对一般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体谈话教育,对认定的重点矫正对象开展深入的个别谈话教育并同时对其再犯危险程度进行及时评估。解矫自由节点是指对即将解矫宣告并完全恢复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对象,通过组织召开最后一次矫正小组教育帮扶会或者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的个别谈话,对其予以再犯警示教育、回归前途教育和困难求助教育,巩固其矫正教育成果,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作者: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20年1月号下)


[责任编辑:汪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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