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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法治支撑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大事。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引导全社会凝心聚力、共筑防线,形成战胜疫情的强大合力,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月7日一天之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2月8日、9日两天之内,江苏、河北、吉林、安徽等省份人大常委会也分别作出相关决定。在特殊时期及时作出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此次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决定,是人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回应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法治需求的积极作为,不但为依法战“疫”提供立法支撑,也为政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强化法治保障

  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决定共十二条,自2月7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另行公布。决定重点规范上海市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坚持聚焦重点,抓防控和抓救治并举,积极为当前疫情防控中在道口筛查、社区管控、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同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疫情防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涉及对相关人员的排查和隔离、相关物资应急保障,还涉及社会管理诸多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有利于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有力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突出管用有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采取延长假期、推迟复工、进行隔离等一系列举措有力应对疫情。由于此次疫情发生突然、来势凶猛、波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都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完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如何提高我国公共卫生水平?

  当前,正处于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城、企业集中复工的重要时间节点和“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关键阶段。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决定针对即将到来的返城人员流动高峰和目前所处的形势,有的放矢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到来的返京人员流动高峰和目前所处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充分考虑了首都北京超大城市实际,作出相关的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上海市的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发挥人大职能

  除了出台决定外,连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纷纷行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研究具体措施。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提出抓紧全面评估《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时启动修订工作。特别是要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优先安排,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此外,广东、江西两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了法律法规知识解读,就传染病防治法知识进行专题解读,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湖北、湖南、河北、贵州等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致全省各级人大代表的一封信》,倡议各级人大代表充分发挥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和群防群治工作,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进一步增强了各级人大代表投身疫情防控的强大动力,凝聚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疫情防控相关决定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强化公民法治意识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2月7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即将到来的返京人员流动高峰和目前所处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所作出的重要决定,将为政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决定》充分考虑了首都北京超大城市实际,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介绍了《决定》起草的总体考虑:一是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为了巩固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需要进一步强调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措施,并对政府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提出要求;二是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共同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政府可依法采取相关疫情控制措施

  《决定》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需要,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并及时调整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场所、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临时征用场地、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指导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社区(村)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做好辖区内人员往来情况摸排,加强人员健康监测,防止疫情输入,同时做好相关生活服务保障工作。对外地返回居住地人员的管理服务要严格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

  《决定》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明确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法定义务

  《决定》指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律义务。

  服从、配合、协助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从疫情严重地区回京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医学观察或者居家观察,主动报告健康状况,配合相关服务管理。

  了解疫情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不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

  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等违法行为

  《决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隔离等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政府规定的基层组织报告。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或者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类伤医、医闹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依法防控要求紧急出台决定

  为政府最严格防控工作增加法治供给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张海燕

  2月7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目的在于贯彻“依法防控”的要求,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确保中央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重大部署落实落地提供法治保障。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决定》内容本身是一个应急性的预防措施,是借鉴上海防治“***”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属于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

  此举意欲赶在2月9日大规模返沪人流到来之前,针对“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面临新的挑战,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促进全社会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按照上海市委的要求,重点规范三个环节:一是针对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沪、企业集中复工的情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道口筛查,把好“防输入”的进口关;二是加强“社区管控”,明确疫情防控应当发挥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明确社区属地责任,落实“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联防联控机制;三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综合管理保障工作,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积极提高科学救治能力。

  《决定》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各项管理措施的“管用有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等方面,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政府规章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等,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应急救援物资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使用以及应急救援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此外,《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各类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明确了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疫情防控工作决定

  赋予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权力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翁浩浩

  2月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举旨在为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实施最严格防控措施、形成全社会防控合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决定》对浙江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司法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自2月7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浙江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有机结合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赋予政府依法落实最严格防控措施的权力。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当前是各类人员大量集中返浙、企业即将集中复工的重要节点。《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决定》明确,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应当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规定,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责任编辑:吴迪811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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