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司法监督 >>正文

自愿浮潜溺水身亡 保障有失赔八十万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黄杨

  因丈夫在境外旅游参加潜水项目过程中溺水身亡,李女士及其女儿小李将某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丧葬费69732元、死亡赔偿金10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保险公司给付其人身意外伤害赔偿30万元。

  旅行社辩称,死者作为成年人,其自愿下水,溺亡属于意外事件,故不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双方已签订了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故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中法院查明,在本案旅行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出行特别告知书》中明确约定:对于一些高风险的项目,如攀岩、滑翔、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等,参加与否由旅游者根据自身年龄、健康情况和个人意志,自愿、自主决定,全程绝不强制参加自费项目;如旅游者不参加自费项目,将根据行程安排的内容进行活动。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中载明:死者有心血管疾病迹象,死因为溺水导致不可恢复的呼吸衰竭和血液循环恶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明,死者所在团队总计30余人,但参加浮潜项目的仅有16人,且李女士、小李在庭审中陈述,死者家属在事发时亦均不在现场,故法院对李女士、小李所述的死者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参加的浮潜项目之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医鉴定书以及《死亡证明摘录》的内容可以看出,死者的死亡原因为溺水,但除溺水之外是否有其他因素参与到死者的死亡原因中,仅凭本案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进行判断。旅行社在游客下水之后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亦表明其存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不足和过错,该不足最终导致了死者因溺水而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旅行社在出行前已通过《出行特别告知书》的方式向旅游者告知了包括潜水、游泳在内的自费高风险项目的风险,且原告亦认可在死者下水之前旅行社向其发放了救生衣等安全保障设备,故在此情况下应当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比例。此外,李女士、小李虽表示死者会游泳,但在其之前从未有过浮潜经历、且随团家属当时均未随行前往的情况下,其自愿选择参加浮潜项目,本身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判令旅行社对李女士、小李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李女士、小李与保险公司已经达成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且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项打至李女士指定的账户,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李女士、小李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小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3万余元。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