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民生民意 >>正文

疫情防控工作应怎样依法展开?全国普法办编印了23个重要法律知识问答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新华社北京2月1日电(记者白阳)记者1日从全国普法办获悉,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共二十三问。

  问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当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着力推动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

  比如,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方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在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方面,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据悉,问答通过司法部官网、中国法律服务网、新华网等平台全文发布,供有关单位和群众查阅。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