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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帮运营、维护微信小程序?别被这个“上市公司”骗了!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上市公司”实力雄厚,业务员主动联系,总监亲自接待,承诺全网推广;签了合同付款后,“第三方”公司带着客户资源迅速找上门要求入驻,推广成效显著。如此精心编排的套路,引不少被害人纷纷入套,追加合同期限并支付“运营推广费”,狡猾的话术加上无缝衔接的配合让不少手握小程序、网站、App等网络平台的被害人掉入陷阱。至案发,共有50余名被害人合计被骗490余万元。

  2019年9月至10月,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王某甲、杜某、陶某等18人提起公诉。

  乙方和丙方本是一家

  2017年11月,倪女士接到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电话,对方称他们的主要业务是帮助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做推广,他们通过评审认为倪女士的小程序有很大发展潜力,对她的微信小程序十分感兴趣。如果倪女士与他们公司合作,他们会提供运营、维护、推广、招商服务,将该平台做大做强,倪女士不由心动,当年12月底便应邀来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这家网络科技公司,见到了该公司运营总监陶某。

  面对还处于观望状态的倪女士,陶总监侃侃而谈:我们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实力雄厚,目前还在不断扩展中;对于小程序的推广,以我们公司的能力和实力,一定能做到全网覆盖,从而提交被服务方小程序的曝光度、知名度,吸引到更多的商家入驻赚取利益。倪女士彻底被说服了,当天就签订了三年的广告平台协议书,支付了9万元的推广费用。

  2018年1月,倪女士又接到一个叶姓女子的电话,对方自称在网上注意到倪女士的小程序,而她手上有7家商户想要入驻,问倪女士是否有运营团队。自然而然,倪女士想到了自己合作的那家网络科技公司,于是她将叶某的联系方式给了陶某,让他们直接对接。“看来陶某公司的运营推广还真的起了效果。”倪女士暗喜,可她怎么也想不到,陶、叶两人原本就是“一家”,而针对她的圈套才刚刚撒网。

  骗子如法炮制,被害人遍布各地

  没过几天,叶某告诉倪女士,如果想要商户顺利入驻,要将运营年限从三年改成十年,并且一定要在1月26日之前完成,7家商户在这之前就要签约。倪女士又忙不迭地找到陶某,将三年的合同追加到十年,并支付了21万元。

  又过几日,叶某来问,平台是否要支付功能,没有支付功能不能签约。倪女士求助陶某,陶某说平台得升级才有支付功能。到了这个地步,倪女士咬咬牙,又支付了20万元的“升级费”。

  正在倪女士满心欢喜地等待商户签约入驻时,现实却给了她一个响亮的耳光,叶某从第二天起就失联了。不仅如此,倪女士前后花费总共50万元,一个商户都没有入驻。

  如倪女士这样的被害人全国共计50余人。他们的损失少则三五千,多则50余万,合计损失达490余万元。而他们的遭遇十分雷同,在合作前,该公司给他们的承诺是“对小程序版面进行图文设计、后台维护、在各大网络平台进行宣传。”而实际上,所谓的维护、运营仅仅只是制作了简易网页,更新了几张产品图片、简单编辑文字,基本没有变化,更别谈推广和招商了,没有一个被害人的网络平台曾有商户入驻。

  2019年1月,嘉定警方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借第三方掩饰犯罪终获刑

  经查,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王某甲、杜某等人在上海市嘉定区经营一家网络科技公司,陈某担任公司财务,王某乙担任公司技术部主管。罗某、张某、彭某某、贺某某担任公司团队组长,管理各自团队业务员。另有业务员10余人,业务员中还有数人系未成年的在校生(均另案处理)。

  经杜某与陶某等人对公司业务员进行话术培训,由业务员在互联网上随机搜索并获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后,虚构其公司能为被害人的网络平台提供“运营、推广、招商、维护”等服务内容,诱骗被害人至公司。由业务经理或者团队组长等人负责洽谈,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支付钱款;后再由公司其他人员冒充第三方招商公司,虚构拥有入驻被害人网络平台的客户资源等事实,诱骗被害人延长服务期限,再次签订合同并支付钱款。

  在办案中,检察官咨询了从事网络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士,了解到网络技术公司一般靠卖技术服务为主,主要的人员构成应该是技术人员,行政、销售、人事这类部门则不需要太多人。反观这家涉案的网络科技公司,所谓技术负责人只有王某乙一人,且专业知识不足以应付网络平台运营、推广等服务。据到案人员供述,该公司仅能进行注册网站、写软文发布、简易美化平台排版等成本极低的操作,根本无法实现对客户的承诺。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1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夸大欺诈行为,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无实际履行能力,没有有助于客户平台推广的实质性行为,也没有给客户带来经济效益,涉嫌合同诈骗罪。

  近日,除王某甲等4人尚未开庭宣判外,陶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成员及业务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七年零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7000元至7.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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