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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小故障”揭开的大秘密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基本案情

  这是欺诈。事后谈到那次二手车交易行为,陶某仅用四字表态。

  2018年,陶某想入手一辆二手车用于日常代步。之后几个月里,他在二手车市场寻寻觅觅。8月,陶某相中了一辆车,与卖家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谈妥价格后当场就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且利索地在当天就付清了车款87000元人民币。

  一桩原本是双方都满意的交易就这样达成了。

  次日,陶某兴冲冲地去该汽车服务公司提车。但是,当时便发生了一件让他不仅高兴不起来,而且心中生疑的事交车的时候车身抖动。

  即使是二手车,也该有它的市场交易标准。提车当时便发生了车身抖动的情况,我觉得这里面可能有猫腻。陶某回忆道。

  为了解开心中的疑惑,第二天,陶某自行来到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车辆保养。保养检查的结果既证实了陶某的猜测,同时也让他更加失望。

  原来,该车在汽车销售公司的保养记录记载,截至2018年4月,车辆的行驶里程为14.9万公里。但是陶某与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上载明公里数以里程表为准,里程表显示为4.8万公里。并且,该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进行检测后,证实了车辆存在避震器、车顶漏水等故障,同时还存在里程表记录异常、电气及安全设备记录异常等情况。得知了这些情况,陶某在为自己被欺骗而心中不平的同时,决定继续打听调查,看看这辆车到底还存在多少不为人所知的问题。

  经过了解发现,该车辆原本登记在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性质为营运车辆,在该汽车服务公司将车辆交付陶某当天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车辆及车辆变更备案显示该车使用性质为营转非。但是在买车时,销售员向陶某介绍该车是上海私家一手车,直到他拿到产证才发现自己购买的车是淘汰的营运车辆。

  掌握了以上情况,陶某向上海奉贤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上海奉贤法院新城法庭经过调查,确认陶某描述的情况属实。该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一家专门的二手车销售公司,既对车辆真实性具有核实能力,也应当对车辆的各类信息尽到如实披露的义务。该公司出售给陶某的车辆表显里程和保养记录的记载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表明车辆的表显里程被故意更改,而里程数不仅对该车辆的实际价值具有实质性影响,而且致使陶某对购买车辆出现误判。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害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于经营者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额至商品价款的三倍

  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陶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购车合同,判令该汽车服务公司退还陶某的购车款87000元,同时陶某将该车辆返还给被告。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惩失信行为,让经营者更加全面自觉地履行义务,法院还判令被告以86000元(除去上牌及开票费用1000元)的实际购车款为基准,对原告进行三倍赔偿。

  附录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供稿: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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