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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请将父亲“入土为安”,法院该受理吗?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为了让父亲入土为安,儿子小王想将寄存在殡仪馆的骨灰盒尽快取出,但其继母却始终不肯交出骨灰盒提取凭证。无奈之下,小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小王的这一诉求是否属于法院立案受理的范围呢?近日,上海二中院裁定,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小王诉请将父亲入土为安的孝道,符合公序良俗,应予支持。目前,该案已经指令基层法院立案受理。 2017年9月9日,老王病逝,其再婚妻子李女士为老王办理了后事,并将其骨灰盒存放在殡仪馆。而小王在此前已经为父亲购买了墓穴,现在想为父亲安葬,于是他多次请求李女士从殡仪馆提取骨灰,或者将提取凭证交给他,但李女士拒不配合。 为此,小王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逝者骨灰盒寄存凭证的权属问题,相关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上诉人起诉所涉之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裁定后,王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上海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善良习俗,既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方便亲属对逝者进行祭奠。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表示祭奠,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涵盖在《民法总则》第109条所保护的人格权范畴内。

  本案中,上诉人小王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向其交付提取父亲骨灰盒的寄存凭证,以便安葬,有明确的诉讼请求。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祭奠权,但上诉人诉请将父亲入土为安,符合公序良俗,故指令某区基层法院立案受理。(文中人物为化名)

  供稿: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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