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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退休,年终奖就该少拿吗?金山一职工告上法庭讨说法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红红火火恍恍惚惚中,我们又奋斗了一整年,一年一度的年终奖在发到手的路上向你狂奔,激不激动,兴不兴奋?

  当然了,面对年终奖大多数经验老道之人均会保持面上默不作声,私下暗暗打探,要么怕年终奖太少被耻笑,要么怕树大招风遭人记恨。

  不过早退休了一个月,年终奖却少拿好几万,却该怎么办呢?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年终奖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早退休一个月年终奖少了好几万?

  顾阿姨光荣退休了,一脸喜气洋洋,不过在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退休聚餐后立马变了脸色。原来自己是去年11月份退休的,年终奖比12月份退休的姐妹足足少了16000余元。顾阿姨觉得很不公平,越想越生气。

  事后顾阿姨联系了一起退休的其他姐妹们,发现这不是个别现象。去年1-11月份退休的同事们相比12月份退休的,单位的年终奖都少拿了很多,多则三万余元。顾阿姨等人想不通,自己等人虽然没有干完一整年,但同样在这个年度为单位贡献了一份力量,应当按照比例给自己发放年终奖才是。于是顾阿姨等一批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对顾阿姨等人的诉请不予支持。顾阿姨等人遂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单位: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依规办事

  顾阿姨:S单位对退休职工奖金发放的差异极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S单位支付年终奖差额。

  s单位字:顾阿姨等人所诉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所有员工在退休后都采取了相同的工资标准,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同意顾阿姨等人的诉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S单位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单位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单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S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12月份的在岗工人,顾阿姨等人并非12月份的在岗工人,故不能按照当年的标准发放年终奖。

  那么顾阿姨等人就没有权利得到奖金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顾阿姨等人在退休时实际上得到了S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但因为他们均在12月份之前退休,故S单位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额相应计算了比例后发放给了顾阿姨等人。只是因为S单位今年的效益相比去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员工所得的年终奖相比更高一些。

  顾阿姨等人对S单位发放薪酬的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发放薪酬的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法院判决:单位并无不妥 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S单位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均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获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且该文件并非是针对去年的年终奖发放,而是已经实施了多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围,S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等具体事宜。S单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明确了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公司在岗员工。顾阿姨等人在12月之前已经退休,S单位依据文件精神为其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奖并无不妥。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顾阿姨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开导,顾阿姨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且愿意配合法院向相同情况的其他员工一起说理释法。

  法官说法:在劳动关系中,法律不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样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后,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供稿:金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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