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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保护知识产权 助力创新发展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及典型案例。2018年,天津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952件,审结4410件(含旧存),比2017年分别上升82.33%和68.26%。天津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优化创新发展法治环境,为天津的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一

  笔名为“小富女”的作者创作并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篇名为《有思想的女人,都美成什么样》的文章。随后,“小富女”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公司。由被告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阳光女神”也转发了涉案文章,文首、文末均有“作者:小富女”并注明来源。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司抗辩,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保护规则,作者对文章进行原创声明时,可以选择该篇文章允许转载或者禁止转载,当作者将文章设置为允许转载后,其他公众号转载时系统为转载文章注明出处,且将默认所有公众号获得了作者的转载授权,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作者在自媒体平台内声明允许转发转载其作品的情况下,知悉平台规则的作者自主选择允许转载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平台其他用户使用其作品的一种事先允诺。该事先允诺足以使他人产生已经得到许可的信赖,被告的转载行为不具有过错,亦不构成侵权。但被告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仍需支付相应的报酬。

  本案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完善及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例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绪某可等六人原为某机械公司员工,掌握该公司钢筋笼和弯曲中心的技术工艺及设备供货渠道。某机械公司为防止技术信息泄露,采取了制定保密制度管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支付竞业禁止保密费、与核心部件设备供应商签订专供协议等保密措施。2017年7月,绪某可辞职。六被告人在山东省济南市成立公司,利用原供职公司的技术工艺及主要设备生产弯曲中心及钢筋笼。至其被抓获时,已生产弯曲中心11台,销售10台,非法经营数额达1311000元。绪某可等人生产并销售的弯曲中心与某机械公司的产品对比,二者属同一技术领域、结构实质相同、实现功能相同。根据专项审核报告,销售10台弯曲中心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法院认为,六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处两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六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202858.16元。

  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不公开审理,在保证被告人诉权前提下,对案件涉及图纸、技术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本案判决既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为法院审理该类型涉知识产权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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