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平台、建机制、聚能量 积极探索一体化执行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一体化执行取得实质性进展。2018年上半年,全院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90.05%,终本案件合格率到达94.34%,执行信访案件办结率为100%,2016年以来执行案件的整体执结率达到87.9%。
一、着力形成多方联动的社会合力
搭建立审执访无缝衔接平台。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法院内部立、审、执、访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协调配合,严把立案审查关,不断提高案件调解和文书制作质量,定期排查信访风险隐患,做好接待工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稳妥处置。
搭建法院之间联络协作平台。搭建上下级法院之间联络协作平台,以执行指挥中心为载体,实现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搭建京津冀司法保障工作联络协作平台,实现跨域立案服务一体化、社会纠纷联动化解、重大事项和疑难案件通报会商、执行联动协作资源共享。
搭建矛盾化解预警处置平台。与辖区区委政法委搭建信息互通与矛盾预警处置平台,加强日常沟通,对重大敏感、有激化苗头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进行信息交流。对具有潜在矛盾风险的案事件,防范在先、及早发现、充分协商、有效处置。
搭建多方联动沟通协调平台。通过与保监局、银监局、律师协会、保险行业协会等搭建联动沟通协调平台,协调解决相关类型执行案件。积极探索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卫计委等行政机关搭建沟通协调平台,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
搭建第三方评价和论证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价,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进行咨询和论证;对涉执信访案件,通过接待、听证、核查、评价等形式,共同推动矛盾化解。
二、创新执行方法,推动执行质效不断提升
一是清单执行。全面梳理在办执行案件,对案件财产“四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进度等情况进行排查,摸清未实结案件底数,按申请人类型、被执行人所在地、抵押查封物类型和现状等不同条件,建立执行台账,列出执行清单,实行挂图作战,严格把控进度。每天召开碰头会,做到当日问题当日处理解决。每周由执行法官汇报案件执行进度及结案目标完成情况,逐项检查验收,对账销账。
二是集约执行。利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新收执行案件安排专人进行财产“四查”。对涉及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的查询、查封、扣划、冻结工作,进行统一登记分配、集约办理。实行执行财产集约化处置,对执行案件中的不同类财产,同时推动处置;对不同执行案件中的同类财产,统一协调、集中处置。实行执行款项集约化管理,对到账的执行款项,由专人负责管理,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处理,按期发还当事人。
三是捆绑执行。对于涉及同一申请人、同一被执行人或同一执行标的物的多个案件,分类梳理、合并执行。对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一的多个案件,符合抵销条件的,合并执行。对于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联的,统筹协调解决。
四是做好“执转破”。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打破执行僵局、清理执行积案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衔接工作,将具备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企业转入破产程序,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的“最后一公里”。
五是审计执行。针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人民法院认为申报不实的,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提供依据。
六是阳光执行。通过执行短信平台,向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财产线索调查结果、网络财产查询结果、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评估、拍卖等各个流程节点信息,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七是包案执行。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带头包案,定人员、定期限、定措施、定责任,坚持重要措施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查,确保执行“骨头案”“钉子案”得到有效解决。
八是失信惩戒。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加大惩戒力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完善“四项机制”,规范和约束执行行为
一是实行节点管理控制机制。借助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对执行案件实行精细化管理,通过流程化运行和节点化控制,对执行人员、执行案件、执行行为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实现以37个重点环节为抓手的信息化管理,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有效防范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廉政风险。
二是严格实行负面清单。从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纪律入手,将影响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不规范行为逐一列出,严格对照负面清单考查执行行为;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将干警违纪违规情况记入廉政台账和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依据,做到“抓早抓小”。
三是严格瑕疵责任追究。针对执行程序、文书制作中的瑕疵执行行为,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责任。
四是严格党组询问告诫。对被投诉举报的执行干警及其部门负责人,由院党组进行询问告诫。纪检监察部门对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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