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答疑】挪用疫情防控资金5000元以上,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1月23日,财政部紧急下拨湖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10亿元,支持湖北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紧接着,财政部又紧急预拨了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44亿元,支持全国各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其中,对湖北省增加了5亿元拨款。另外,国家发改委也下达了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支持湖北省武汉市新建医院项目建设,重点用于购置必要医疗设备。此外,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前下达了603.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工作。新增的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在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过程中,负有保管、分配职责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和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将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费,又包括临时调拨的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国家募捐的救灾、救济款物。为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需要,国家临时调拨、募捐或者用上述专款购置的食品、被服、药品、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物资,也属于作为本罪对象的特定专用物资。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节录)
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主体:对挪用保管、分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实施挪用行为的人员,如会计人员、款物的发放人员、指使挪用的有关人员等。
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特定款物专用和财经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挪用”,是指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事项的款物挪作修建楼堂馆所、从事商业经营、投资工业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挪用上述款物数额较大的;挪用行为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困难的;挪用特别重要紧急款物的;挪用手段特别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等。
量刑:
法定刑有两档: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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