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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区首例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2019年12月25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延庆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方淼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梁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张龙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淼、李梁、张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延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因工程需要,被告人李梁开始对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辛家堡村出租驾校教练场西墙外的荒置土坑进行填埋和平整,李梁雇佣被告人张龙驾驶铲车在现场负责指挥和平整工作,张龙工资由李梁发放。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没有取得垃圾消纳资格的情况下,被告人方淼征得李梁同意后,介绍他人将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倾倒至该荒置土坑内,张龙驾驶铲车用土对倾倒后的垃圾进行掩埋。方淼、李梁因此获利人民币22 600元。2019年1月,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辛家堡村村民举报了上述情况,北京市延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荒置土坑内垃圾进行挖掘和清理,共筛分出生活垃圾915.65吨,清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93 211.49元。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淼、李梁、张龙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将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非法掩埋,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被告人方淼、李梁、张龙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处罚。延庆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市区人大代表、部分被告人家属、部分乡镇、村“两委”干部、新闻记者等100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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