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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因认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对侵害商标权网站的解析服务造成损害扩大,并拒绝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原告阿鲁克股份公司(ALUK S.A.,以下简称阿鲁克公司)、阿鲁克幕墙门窗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克上海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解析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厘清了域名解析服务商在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边界。

  二原告诉称,阿鲁克公司在第6类、第19类门窗等商品上享有G653037号“ALU-K”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享有第13247224号“ALUK”商标的商标专用权。阿鲁克上海公司经授权在中国使用上述商标。二原告发现,域名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网站,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阿鲁克”“ALUK”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产生混淆,故该三网站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及解析服务。由于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三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使得二原告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且二原告多次致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均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信息。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阿里巴巴公司辩称,1.阿里巴巴公司依法不能在起诉前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在诉讼中已将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2.域名解析服务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停止域名解析服务亦超出了前述法条规定的“必要措施”的范围。3.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权利人通知域名解析服务商实施“必要措施”的标准也应当更加严格。4.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二原告也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否则不能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案三网站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的投诉场景下,无需采取停止解析服务的措施;且阿里巴巴公司已经采取了“转通知”的必要措施,并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三域名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同时,由于二原告在本案中坚持不起诉涉案网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害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法认定,故二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请求,亦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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