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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监察委之三:权力与制衡

时间:2020-02-11 作者:来源:

你好监察委之三

权力与制衡

主持人:本周,中国之声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出特别策划《你好,监察委》,今天请听第三篇《权力与制衡》。采制、央广记者吴喆华:

一个是手中有点儿“权”的社区干部,一个是着急拿地的企业主;两人因征地拆迁走在一起,合谋骗取补偿款660万元,最终双双入狱。

公诉人:被告人周岳甫涉嫌受贿一案,由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

周岳甫,原杭州市九堡街道牛田社区党委书记,曾任牛田村村委会主任,因收受他人财物230多万,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沈某,杭州三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公司被处罚金100万。

杭州市江干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王早晖:

王早晖:这个案子有一定典型性,这是我们杭州市第一个在留置点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第一个受贿和行贿一起查的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可行使12项调查措施,本案中,江干区监察委运用了其中的10项,只有查封和勘验检查没有用。那么这些措施如何使用?

谈话、询问、讯问,是经常使用的措施。为了掌握被调查人的心态,为后续调查奠定基础,办案人员对周、沈二人进行谈话。立案后,对案件相关的知情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对嫌疑人进行讯问。

在讯问中,沈某交代,2002年,他得知江干区九堡科技园有块地要招商,必须高新企业才能入住,而三元电子是个“假高新”,他找到了时任社区书记的周岳甫。江干区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明介绍说:

李明:周岳甫作为社区书记,向镇政府打报告,说村里引入高新企业的名义,要征用这块地,镇里面也同意了。当时是国土批下来8亩多地,只能建4000多个平方的厂房。按照职责,村里需要协助政府圈地,打8亩地的围墙。沈明达和周商量后,给三元电子申请了十一亩地,其中三亩是规划的道路用地。

沈某还大肆建造违章建筑。作为回报,他分给了周岳甫部分“干股”。江干区监察委副主任王早晖说,通过搜查、扣押发现了线索:

王早晖:一开始我们也不明确是他收的是10%的干股,下一细节,就是在搜查的过程中间,我们从他的办公室和家里,搜查到了关于这家企业的成立股份的分割,以及征地拆迁的一些文件的影印件。如果这家公司跟他没有什么关系的话,不可能保留这么久,因为这个东西有十多年了。

三元电子的部分违章建筑在2010年被征用。在征地报告里,该公司称这些违章建筑2000年以前就存在,从而被当作“历史遗留问题”,骗取了约660万元补偿款。这些谎言被“调取”这项措施揭穿。

王早晖:我们通过调取这个调查措施,到了国土、规划等部门,调取了从99年到10年房屋拆除的卫星遥感图片,对这一地块进行了逐年比较,发现之前是一块耕地,一直到07年才有钢棚,这个作为一个非常直接的证据。

从2009年开始,周岳甫陆续得到了分红120万元。他还通过利用职权买房买车。经过鉴定措施,明确了这部分受贿88万余元的事实。办案人员查询了周岳甫的金融信息,并冻结了他的银行存款,帮助挽回国家经济损失231万元。

王早晖:家属不肯退赃,我们通过查询掌握了他有一笔资产在银行,我们就冻结,为国家追回了一笔损失。

今年7月28号,周岳甫被依法留置。江干区监察委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本案相关人员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今年7月成功阻止了一位试图从上海出境的案件重要相关人。

王早晖:我们有个行贿人,准备到加拿大去,还好我们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手段,在浦东机场把他截下来了,否则的话我们有六十几万的贿赂事实就认定不了,否则出国去了我们就取不了这个证了。

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除对留置措施开展探索,浙江还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全面行使12项调查措施。截至今年9月30号,省监委已开具各类措施文书910份,这些措施的使用都经过了严格的报批程序。

王早晖:我们使用的任何一项调查手段,都是层层批报,不是说哪一个承办人或者哪一个室主任自己决定的,必须呈报到委员、分管主任副主任,到案管室去开法律文书,然后去行使我们调查的措施。

主持人:以试点地区的经验来看,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拥有12项调查措施,有人认为,改革后监察委的权力很大。那么,谁来监督监察委?继续听报道:

首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周岳甫案件为例,线索报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简称案管室),案管室开具立案决定书,由监察室进行调查,审理室做出处分。杭州市江干区监察委副主任王早晖:

王早晖:监察室对案件的线索进行调查,提出处置意见,审理室是最后定性的,案件监督管理室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这三个部门有不同的领导分管,体现了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杭州市江干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叶素说,为了防止问题发生和树立权威,案管室可以直接向一把手汇报工作。

叶素:这几年我把案件管理室看作尚方宝剑,作为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监督部门,发现问题要两边同时报告。对其他工作要求还是逐级上报,但是对案件管理室要求直接向书记汇报。

而外部和公检法部门合作,相互之间也有制约。比如在留置上,采取监察机关决定留置,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管理和留置安全的模式,做到互相协调、互相制约。

王早晖:我们进到留置室里面,要填单子,挂牌子,几个人进去都有要求,也体现了一个相互制约。留置人是由公安机关管理,原来双规是我们自己管理,但是现在进去需要办手续。

而检察院在案件起诉阶段,如果发现不规范证据不充分,会要求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人大可以要求监察委对某些专项工作进行汇报,但没有明确要求全面汇报。叶素认为,这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他表示,监察委的外部监督,主要来自党委。特别是做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必须向上级监委、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防止权力滥用。

叶素:留置人进行留置之前要向党委书记汇报。另一方面,干部的处分立案都有明确的要求,区管干部立案要向市里报告,区委常委会也要报告。轻处分要汇报,重处分要常委会批准。以前要求不高,现在必须要常委会批准,监督力度更大。

在省监委层面,浙江探索建立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各环节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职责分开、部门分设。同时,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并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罗悦明说:

罗悦明:在试点期间,省里还增设了两项措施。一项是我们调查案件过程中,假如有人来打听说情,或是我们的调查人员存在泄密,这些情况首先要被记录;第二是再监督,我们内部专门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第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另一个,我们还设置了脱密期,对相关泄密人员明确脱密期限。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文指出,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体制改革越向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越向纵深发展,越需要加强监督制约。要在内部监督上出实招、动真格,还要把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同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

改革试点一年以来,浙江全省监察对象为70.1万人,增长了83.02%;共对160个监察对象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70%以上移送司法机关。浙江在人员转隶、制度机制设置、监察业务运行、权利监督制约等方面,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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