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洪奎:干工作,就要有股劲儿
2020年11月10日,最高检下发《关于确定首批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人才的通报》,河南省信阳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许洪奎榜上有名。从检10多年来,许洪奎承办各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0余起,参与指导案件300余件,件件办理成功。每当有人称赞他时,许洪奎总是说:“干工作,就要有股劲儿!”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
2018年2月,信阳市某局执法工作人员李某在正常执行公务期间,对涉嫌超载货车进行查扣时遭碾轧身亡,在当地交通系统及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案件发生后,信阳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许洪奎介入引导侦查。其间,许洪奎在翻看卷宗材料后,便与公安人员一道深入案发现场,引导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关键物证。同时,协调交通系统配合公安机关调取被害人生前使用的执法记录仪。
“大货车司机刘某坐在驾驶室内到底能不能看到在路面执法的被害人?刘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通过阅卷和现场勘查,许洪奎脑海里产生了这样的疑问。
“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就要从细微之处察微析疑。”许洪奎多次到案发现场查看,与公安机关共同模拟案发当时的环境,开展侦查实验。最终,调取到关键证据,补强了证据。
在审查起诉阶段,许洪奎综合全案的证据材料,改变了公安机关的定性,并依程序向该院检委会、上级院汇报,得到检委会和上级院的支持和肯定。最终,大货车司机刘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信阳市中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被告人刘某不服并提出上诉。2019年3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许检察官还原了案件真相,让我们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判决生效后,李某的家属激动地说。
依法纠正错误裁判
许洪奎说:“作为检察官,要把监督刑事裁判放在重要位置,注重运用抗诉手段依法纠正错误裁判,做到不枉不纵。”
2018年11月,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引发社会关注。该公司以投资某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为由,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口口相传,散布以公司名义高息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信息,并与投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具还款保证函。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该公司无法正常归还投资参与人本息,引发投资参与人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截至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余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00多人。
2019年3月,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以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资金流向不清,认定单位犯罪证据不充分,最终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浉河区检察院则认为,法院能否认定该案为单位犯罪,关系到一笔涉案资金能否及时有效地被追回。而一审判决却未认定单位犯罪,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向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该案交由许洪奎办理。
通过仔细阅卷和逐项分析,许洪奎找出一审证据体系的瑕疵,并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该公司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等方面入手,条分缕析,成功调取了证明该公司通过挂靠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投资370万元的事实,全面地补强了证据。同时,针对抗诉理由和被告方的辩解,精心准备出庭预案。
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抗诉意见,将被告单位信阳某实业有限公司“无罪”改判为“有罪”,为司法机关进一步追赃挽损提供法律支撑。
好成果是磨出来的
“办案之余,他通过自己对办案难题和出庭技巧的思考、归纳,撰写理论文章、工作规范20多篇,经过日积月累,最终把检察理论研究从短板变成了自己的强项。”该院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曾厚强概括着许洪奎的优点。
曾厚强告诉记者,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围绕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指定管辖、退回补充调查、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以及关于案件如何移送、如何换押等问题,许洪奎进行了理论探究。
“好成果是磨出来的。”为破解这一难题,他翻阅了大量书籍和材料,只要发现有用的内容就详细记录下来。查不到的有关资料,他就主动向导师和前辈寻求帮助。几易其稿之后,他撰写了《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期间开展会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倡导构建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会商机制,有效地促进了检察机关与相关办案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全面提升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2019年9月,在河南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现场会上,这一创新成果得到省检察院和省纪委监委的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检察系统、纪委监委系统予以转发。同时,《指导意见》为信阳市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通过长时间学习,许洪奎的研究能力不断提升,理论水平有了质的飞跃,成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行家里手。”这是同事们的点赞。
2020年7月,许洪奎参与研究起草的《关于信阳市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阶段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由信阳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市中级法院会签推行,进一步推进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规范化。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胡传仁 吴晓军)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xjym/202102/t20210205_508560.shtml
上一篇:李显辉:从“政和”之地走来
下一篇:付勋:更大的责任
- 许魏洲一句玩笑话,遭...2020-05-28
- 【重磅】安徽省201...2020-05-28
- 江苏“十大法治人物”...2020-05-28
- 井清军:疫情战场的“...2020-04-30
- 疫情一线:巾帼战士从...2020-04-30
- 招远市公安局矿区派出...2020-04-30
- 一名基层党员的坚守2020-04-30
- 平凡中的坚守2020-04-30
- 慕军祿:负重前行的老...2020-04-30
- 《钢铁行业社会责任蓝...2024-11-26
- 王振江率团访问柬埔寨...2024-11-26
- 第十五届农业贸易政策...2024-11-26
- 招商不能“一招了之”2024-11-26
- 肇庆端州检察院醉驾法...2024-11-26
- 张军会见第二批获聘担...2024-11-26
- 河源101个镇(街)...2024-11-26
- 江门蓬江:以解纷“小...2024-11-26
- 全国人大代表点赞广州...2024-11-26
- 执法内参通知2020-09-24
- 江西天皓房地产有限公...2020-07-15
- 温县汜水滩村有人偷挖...2021-05-24
- 致中共青岛市委王清宪...2020-11-25
- 公安县人民法院推诿并...2020-06-17
- 致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2020-11-25
- 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政...2021-06-23
- 农业农村部召开农业农...2020-05-26
- 致滕州市人民政府马宏...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