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司法监督 >>正文

天津检察机关助力疫情防控工作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一、津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上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该区葛沽镇古海岸贝壳保护区芦苇地内,有多处被人架设了用来猎捕野鸟等野生动物的网子,网高约2米,长度20米至30米不等,网眼直径约1厘米,网线细密,难以察觉,鸟类等野生动物一旦进入就无法逃脱。经检察机关向附近村民调查了解,这些网子已经架设很长一段时间,架设者身份不明。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了解到,每年秋季经常有人在此通过架网方式猎捕野生鸟类动物并到邻近集市贩卖。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该行为也存在疫病传播的风险。

  【诉前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5日向津南区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对捕鸟网进行清除,并加强执法巡查力度,切实保护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检察建议落实整改会,邀请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和市森林公安局有关同志参加,并与属地镇政府赶赴现场进行实地勘查。2月27日,有关部门对捕鸟网进行了清除,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全程协助参与并进行了监督。同时,区林业主管部门通过此案,举一反三,专门针对疫情期间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出台了工作举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强化日常巡查检查,重点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鸟迁徙通道等区域检查,着力加大对非法猎捕、繁殖、运输、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切断了动物病疫与人类接触的传播途径,切实保护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

  【案件效果】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强调监督与协同并重,积极推动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地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处置废弃防疫口罩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一些居民小区和商业综合体存在未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废弃口罩和其他垃圾混杂、废弃口罩被随意丢弃等情形。经调查核实,天津市防疫指挥部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处理的工作措施》,对废弃口罩的规范处置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区有关部门对废弃口罩的处置工作还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废弃口罩可能携带大量微生物及病毒,如果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或处置不及时、不规范,极易造成二次污染,且存在被不法分子捡拾回收利用的隐患,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给疫情防控带来新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针对上述情况,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区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并依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处理的工作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并注明标识,做到应收尽收;加强对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每日消杀,切实做好废弃口罩的收运和处置;加强投放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张贴、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引导群众正确投放,提高公众公共卫生意识等。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红桥区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表示对检察机关的建议照单全收,逐条逐项整改落实。有关部门积极采取购置脚踏式专用垃圾桶、张贴废弃口罩专用投放标识、增设废弃口罩投放点、加强宣传引导居民规范投放、增加消杀频次和范围、加大社区巡查力度等措施,实现对生活垃圾和废弃口罩的科学精准处置,严防废弃口罩形成二次污染,让废弃口罩有了安全“归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确保监督工作实效,防止问题反弹,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截止目前,全区新增及提升更换废弃口罩投放点120余个、向群众发放废弃口罩投放“明白纸”3万余份,各社区和商业综合体均配备专用垃圾箱,废弃口罩处置实现及时消杀、日产日清,群众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案件效果】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本着到位不越位、助力不添乱的原则,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工作,并通过“回头看”保证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以检察之为助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

  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某企业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在厂区内挖掘渗坑倾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并私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损害。经有关部门鉴定评估,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240平方米,体积约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110余万元。

  【磋商程序】

  为保护生态环境,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分院按照检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环保部门、法院对接,依法监督环保部门与该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并针对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和处理建议。2019年7月,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受损土壤进行修复,并缴纳先期生态环境赔偿费用47.5万元。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1月以来,受疫情影响,该企业暂时停产。随着疫情的逐步好转,该公司复工复产意愿强烈,但因疫情停产带来了很大资金压力,若不缓交赔偿金,将无力复工。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考虑到案涉土壤的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主动与法院、环保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引导暂缓司法确认程序。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法院、环保部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暂缓司法确认程序、缓交剩余赔偿金,支持该企业恢复生产、渡过经营难关。此后,该企业立即组织复工复产,并表示在疫情过后及时履行剩余赔偿责任,今后将依法经营,坚决不触碰生态环境的“高压线”。

  【案件效果】

  该案中,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促进相关部门协同履职,督促案涉企业与环保部门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切实做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守门员”;另一方面,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影响问题和企业现实生产状况,依法引导相关部门暂缓赔偿程序,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引导员”,有效实现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原文链接:http://www.tj.jcy.gov.cn/fljd1/202005/t20200518_2835244.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资讯网 zfms.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