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薄弱情况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文/柏岩 刘治远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作为四大检察之一,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的传统职能。但一直以来,因为制度设计、工作开展等因素,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量在民诉法修改后一直呈倒三角模式,基层院民事监督案件数量的大幅下降导致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工作总体薄弱情况长期存在。本文从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薄弱的三个表现形式及原因分析,提出改变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现状的建议。一、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薄弱的表现形式
(一)监督案件线索少。自2013年民诉法修改以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需经过法院再审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且最初《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规定当事人需穷尽上诉权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门槛的提高,直接导致了大部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无法由基层院进行监督,基层院案件线索自2013年以来大幅减少。而民事审违监督、民事执行监督两项民诉法明确的监督工作,也同样由于检察建议的刚性问题,很难收集到有效的监督线索。在一段时间里,基层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线索基本从“在家等线索”变成了“出门找线索”,民事诉讼监督案源稀少问题长期困扰基层院。
(二)监督成案占比低。在案件线索本来就少的情况下,案件成案率也不容乐观。此处的成案率指受理案件后成功进行监督的案件占总受理数的比例。因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申请监督门槛过高的问题,大部分基层院均转变了工作思路,以虚假诉讼监督为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主要类型,通过依职权受理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受理。但因虚假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及隐蔽性,很多受理的案件线索最终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导致监督成案率较低。而民事审违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则因监督层次过浅,存在发出监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的问题。
(三)人员配备力量弱。在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基层院的民事检察业务基本放在民事行政检察科,与公诉、侦监、反贪等业务重点部门相比,民行的人员配比较少,很多基层院民行部门甚至存在“一人科”、“两人科”的现象。在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基层民行部门除了增加了公益诉讼等新职能以外,还或多或少地并入了控申等其他业务,与上级院业务部门形成了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的情况,本就不多的民事检察人员可能还需要处理其他类型的检察业务,监督力量的配备依然薄弱。
二、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薄弱的原因分析
(一)宣传缺位,无法破局案源难题。
上文提到民事监督案件案源少始终是工作的难点,虽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关于当事人穷尽上诉权才可以进行监督的规定予以废止,降低了申请监督的门槛,但目前基层院案件主要来源依然是依职权监督,较少是由当事人申请,即便有些来申请的案件线索其质量也不高,大部分为涉法上访案件。造成该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的职能、地位、作用的认知度较低,且基层院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不多,社会影响力不大,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宣传效果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二)能力不足,无法提升办案质效。
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以“事后监督”为主的业务类型,需要审查出法院审查判决后存在的错误,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扎实的法律功底。但因基层院民事检察案件数量较少,仅仅依靠如此少的办案数,很难提升民事检察人员的办案经验和法律功底。且之前检察系统内部“重刑轻民”思想的存在,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相关业务培训弱于法院系统,特别是针对基层院主要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除需检察人员具备基本法律功底以外,还需调查取证、讯问核实等多项技能,对此类的专项培训也较少。目前大部分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能力与监督工作存在不匹配的情况。
(三)理念陈旧,无法有效沟通协调。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在开展该项工作中,并不是单向的监督过程,而是双向的互动过程,需要与同是司法机关的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而目前基层院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仅仅注重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地位,往往忽视了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尤其是部分基层院为了简单提升案件数量,大量制发内容空洞的检察建议,不仅损害了检察建议的庄严属性,也造成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存在强烈的抵触,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三个转变”提升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质效
(一)转变办案模式,以精准识别监督问题为先导
一是要提高精准识别监督问题的能力,精准识别监督问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在生效裁判中发现法院所未能发现的错误,或者需要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必须在保证必要的办案规模基础上,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实现精准识别。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宣传工作。继续加大民事检察工作和检务公开的宣传、走访力度,在宣传走访方式方法上和宣传走访对象上要有针对性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网络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介绍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提高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挖掘培育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大众做出宣传。三是加大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现和监督力度。虚假诉讼案件是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无论检察机关何时发现、以什么方式发现均应当立案审查并依法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应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最后阶段的有利契机,办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并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深层次违法问题,形成震慑。
(二)转变素能培养,以专业化办案组建设为目标
一是加强基层民事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新时代检察职业精神,大力培育践行“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职业道德。二是加强基层院民事检察队伍专业能力建设。针对基层民事检察队伍建设的不足和短板,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培育综合型办案能手,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实效性。要改革创新司法人才引进、使用机制,通过招录、选调、遴选等途径充实民事检察办案力量,优化队伍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基层院建立专业化的民事检察办案组,成立具有特色的办案品牌。三是完善“专家咨询借智+大数据借力”的外部支持机制。要积极借助“外脑”,及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发挥其实际作用,帮助检察机关提升民事检察专业能力。同时,推动建立民事检察监督的信息化应用平台,自动分析信息,加强动态监督。
(三)转变沟通理念,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
一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法院保持常态化沟通协调状态,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二是树立精准监督的理念,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用,借助他们的智慧,帮助提升基层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qingfengyuan/202012/t20201218_11457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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