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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齐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芜市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现住芜湖市镜湖区**幢1102,联系方式1395532****。系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受害人。

  申诉人齐某某不服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弋检刑不诉[2020]64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3月30日以书面申诉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与申诉人齐某某的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部分履约行为,在合同不能履行后有部分退还保证金行为,最终也偿还了全部保证金欠款,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齐某某保证金的故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弋检刑不诉(2020)64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申诉人齐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予复查结案。

  

  2020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lwsgk/202012/t20201231_3089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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