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职能——对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职能
“我好不容易把某局告赢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官消极执行,我迟迟拿不到赔偿款怎么办?”
“放心,你的事有人管。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是我的工作职能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进行监督:
行政执行裁定、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在行政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执行实施措施的。
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
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条链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温馨提示
向检察院申请行政执行监督,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监督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份数副本);监督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联系电话、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2.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4.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
(作者: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李卫新编辑:魏娜)
原文链接:http://www.sn.jcy.gov.cn/jcwh/lltt/202004/t20200424_165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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