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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让“捕鸟者”成为“护鸟者”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曾经的“捕鸟者”何以成为“护鸟人”?

  事情要从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说起

  2018年至2020年期间

  昆明市晋宁区李某某多次非法猎捕食用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

  李某某的行为既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又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9日

  晋宁区检察院向晋宁区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

  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

  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

  在“责任不能减,承担方式可调整”的原则下

  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

  并与区林草部门进行磋商

  创新性提出:

  “若李某某无能力履行赔偿费用,

  判令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义务宣传员

  参加护林环保活动二年”

  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般赔礼道歉警示效果不佳的问题

  晋宁区检察院同时提出判令:

  李某某在其猎捕白腹锦鸡所在地村委会

  张贴赔礼道歉书的诉讼请求

  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庭审中

  检察官充分阐述了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

  张贴赔礼道歉书这两个诉讼请求

  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4日

  晋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全面支持了晋宁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

  晋宁区检察院探索性提出

  替代性修复公益的诉讼请求

  通过“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找到了公益保护“最优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ljd/202101/t20210127_3115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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