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让“捕鸟者”成为“护鸟者”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曾经的“捕鸟者”何以成为“护鸟人”?
事情要从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说起
2018年至2020年期间
昆明市晋宁区李某某多次非法猎捕食用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
李某某的行为既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又危害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9日
晋宁区检察院向晋宁区法院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
考虑到李某某家庭经济困难
难以全额支付赔偿金
在“责任不能减,承担方式可调整”的原则下
查阅大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
并与区林草部门进行磋商
创新性提出:
“若李某某无能力履行赔偿费用,
判令其作为野生动物保护义务宣传员
参加护林环保活动二年”
的诉讼请求
针对一般赔礼道歉警示效果不佳的问题
晋宁区检察院同时提出判令:
李某某在其猎捕白腹锦鸡所在地村委会
张贴赔礼道歉书的诉讼请求
以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
在庭审中
检察官充分阐述了
“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
张贴赔礼道歉书这两个诉讼请求
的理论依据和法律规定
2021年1月14日
晋宁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全面支持了晋宁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
晋宁区检察院探索性提出
替代性修复公益的诉讼请求
通过“现金赔偿+替代性修复”方式
最大程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找到了公益保护“最优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ljd/202101/t20210127_3115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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