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轮驱动”法律监督模式的探索与构建
●推行“双轮驱动”的监督模式,就是要抽调有丰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设立监督领导小组,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督线索实行集中式监督。同时,对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吸纳自侦部门同志加入,以侦查监督与检察自侦的协同发力,双轮驱动。
●如何发挥“双轮驱动”的监督效用?要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线索流转、监督与自侦衔接、市县院对接等协作配合机制,整合内部力量,实现监督效用最大化。
“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在全国范围逐步实施以来,刑事案件办案周期大大缩短,诉讼效率明显提高,“捕诉一体”工作机制成效显著。但同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机构、人员、职能调整的影响。2019年全国范围内的侦查监督数据都出现了明显下降。如何有效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对侦查监督的提升作用,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对此,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创新提出构建“双轮驱动”的监督模式,切实做强侦查监督。
“双轮”即侦查监督工作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推行“双轮驱动”的监督模式,就是要抽调有丰富刑事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设立监督领导小组,下设重点监督案件办案组,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督线索统一归口管理,实行集中式监督,对其中的重大监督线索,由该小组介入办理或指导办理;同时,对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吸纳自侦部门检察官加入,以侦查监督与检察自侦的协同发力,双轮驱动,促进工作整体推进。
推行“双轮驱动”的监督模式,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方面,“双轮驱动”有助于强化“捕诉一体”模式下的侦查监督。“捕诉一体”模式下,检察官受制于办案周期及自身能力不足、精力有限等原因,一定程度存在将工作重心放在追求逮捕和起诉质量上,侦查监督有所弱化,监督线索查找困难,即使发现了有监督可能的线索,也因缺乏时间、精力无法深入挖掘。而在“双轮驱动”模式下,可充分发挥小组成员经验丰富、监督能力强的优势,促进可疑线索向可监督线索转变,同时,对重大监督线索采取集中式监督,也可避免因精力有限放任线索的情况。此外,由自侦部门提供必要的人员、信息、技术支持,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侦查机关不配合导致监督难以成案、效果不佳等问题。可以说“捕诉一体”改革通过调整“捕”“诉”的关系,给流程做“减法”,提高办案效率,而“双轮驱动”就是探索通过优化人员配置、改进监督方式、做好信息支撑等,给监督做“加法”,加强“捕诉一体”下侦查监督。2019年以来,绍兴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追诉漏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8人,占全省(共11个市级院)总人数的17.98%,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同步提升,共立案侦查17人。
另一方面,“双轮驱动”也有助于推进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当前制约法律监督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能力不足,而“双轮驱动”模式不仅是“捕诉一体”下强化侦查监督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双轮驱动”模式下,监督办案与侦查办案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在个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个体的监督能力、侦查思维、调查核实能力等得到显著提升,进而带动检察队伍监督能力和素养的提升。同时,创新推进“监督+侦查”的监督模式,也是对融合式法律监督格局的探索。在刑事领域“双轮驱动”打开局面的基础上,民事、行政检察亦可加入到融合式法律监督格局中,以“双轮驱动”为突破口,强化新形势下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相互支撑、一体协同,形成法律监督最大合力,切实激发四大检察“1+1+1+1>4”的法律监督效能,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体现。
如何发挥“双轮驱动”的监督效用?要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督线索流转、监督与自侦衔接、市县院对接等协作配合机制,整合内部力量,实现监督效用最大化。
刑检部门是侦查监督的主力军,要充分发挥一线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线索的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线索,根据线索的疑难复杂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指标,分为普通和重大监督线索。普通监督线索原则上由检察官自行办理,重大监督线索须向监督领导小组报备,可自行办理也可交重大监督案件办案组办理。检察官在发现监督线索后,填写线索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对线索性质及是否需要立案作出建议,普通线索的立案由分管副检察长决定,重大线索是否自行办理报检察长决定。监督领导小组要做好自行办理案件的指导,对不宜自行办理或自行办理有难度的,由监督领导小组指定市院重大监督案件办案组办理。此外,监督领导小组在履职中发现监督线索的,也可交相应基层院或由市院重大监督案件办案组办理。监督案件应采取案件化办理,普通监督案件办案期限不超过一个月,重大案件不超过两个月,案件结案后,应制作结案报告表,并向监督领导小组报备,确保全程留痕。
刑检部门与检察自侦部门是“双轮”的组成部分,必须相互协作、配合和支持。首先,须建立双向线索移送机制。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填写自侦线索流转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决定移送的报监督领导小组备案。自侦部门对线索审查核实,填写线索流转反馈表向移送部门反馈结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也应说明理由,并移送有权管辖部门,反馈结果均须备案。自侦部门在办案中发现侦查监督线索的,也应及时报送监督领导小组决定办理的单位或部门。其次,必须健全双向配合支持制度。针对自侦人员办案能力有所欠缺,自侦部门认为需要刑检部门帮助分析、提供法律意见支持的,可向监督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指派专人提供协助。刑检部门在调查核实中需信息查询协助的,应列明案情、需提供的帮助及理由,报检察长批准,需自侦部门协助调查的,报监督领导小组统筹处理。
基层院是办案的主要力量,大量的监督线索主要在基层,因此要充分调动基层院强化侦查监督积极性。考虑到基层院办案量较多,人员相对紧张,是否成立配套的监督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宜强制要求,但“侦查监督+自侦”的合作办案模式须一以贯之地落实。市级院要充分发挥对基层院的领导指挥作用,根据办案需要,可指定异地办理或由市院直接办理。此外,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双轮驱动”执行情况纳入市院对基层院、检察官的考核,对移送重大监督线索的应予以加分,对办案中未发现、移送线索,后经监督领导小组评查案件发现的,应予以通报和问责。
(作者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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