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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发力降低认罪认罚案不合理上诉率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今年以来,江苏省滨海县检察院认真落实上级院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通过做实量刑建议、做透释法说理、做细制度保障,多角度发力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不合理上诉率。

  今年前三季度,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由去年同期的7.27%下降至3.04%,成效凸显。

  一、聚焦“三个维度”,做实量刑建议工作。

  第一,要提升量刑建议准度。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办案理念,强化对量刑规则的学习,减少不同检察官之间的认识差异,组织对类案判决进行分析交流,把握量刑规律。牵头召开检法座谈会,对常见罪名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的量刑标准进行探讨,统一量刑基准和尺度;加强与法院日常工作交流,争取理解和支持,必要时对之前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及时调整,提高幅度刑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的精准度。

  第二,要拓展量刑协商深度。将量刑协商作为确定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前提,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律师、被害人等主体的意见,对量刑建议内容、量刑方法进行协商说明,引导相关主体充分提供可能影响量刑建议的事实、情节,降低量刑事实未来变动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大确定刑适用力度。制定出台工作细则,明确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常见、多发轻罪案件原则上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定刑为主,幅度刑为辅,能用尽用;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事前可征询法院意见;建立量刑建议计算表,细化各类量刑情节增加、减少基准刑的幅度;规范审批程序,承办人参照类案判决情况确定基准刑,提出拟量刑刑期层报分管领导把关。

  二、围绕“三个方面”,做透释法说理工作。

  首先要办案方发挥主导作用。承办人在向犯罪嫌疑人释明量刑理由和依据的同时,阐明法律规定、政策利好及案件认定事实,适当进行证据开示,让犯罪嫌疑人知晓据以定罪的重要证据,引导其主动认罪。重视对认罪认罚反悔后果的释明,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前进行再次确认,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至审理期间恶意反悔、宣判后恶意上诉的法律后果。

  其次要驻所方发挥协同功能。充分发挥驻所检察室作用,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请逮捕后第一时间启动释法说理工作,主动与在押人员谈心谈话,帮助其充分了解制度并自愿适用,促使其尽早认罪认罚,形成稳定认罪态度。组织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进监所活动,在看守所播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治宣传片》,阐明制度含义、普及制度红利、讲解真实案例,教育引导在押人员认罪认罚。

  再次要第三方发挥专业优势。与司法局沟通协调,通过加强经费保障、补充人员等方式增加值班律师覆盖率。借助律师作为当事人之外第三方的作用,主动向律师介绍案情及主要证据情况,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阅卷权,为其提供工作便利,让其更好参与到案件中,给当事人提供实质性法律帮助。

  三、紧扣“三个环节”,做细制度保障工作。

  一是起诉前严格案件审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环节的供述,确定是否真正自愿认罪认罚、是否清楚认罪认罚的后果、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是否合法等。对于形式上认罪、实质上不认罪的,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制度适用不凑数。

  二是判决后用好抗诉手段。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或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恶意上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在不影响被告人合法上诉权的同时,及时提请抗诉,通过抗诉加刑的方式增加其上诉成本,对恶意上诉实现有力震慑。

  三是办结后抓实案件评查。对认罪认罚已决案件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对量刑建议是否精准妥当、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是否正确、被告人上诉是否合理等开展评查,发挥过滤作用,确保案件质效。同时做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强化评查结果运用力度,将评查结果纳入奖惩依据,倒逼养成“精密司法”的办案习惯,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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