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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近年来,我国网络与信息产业的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也愈发凸显。个人信息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由于涉及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这一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以往案例中,个人信息有的是以打包形式被大量非法泄露、倒卖、滥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个体不仅难以察觉,即便发现后,由于取证难、再考虑到诉讼时间及经济成本过高等因素,致使有效维权难以实现。鉴于此,为满足保护社会公益的现实需求、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下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第6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立法目前仍处于征求公众意见阶段,法律层面明确制定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表明公民个人信息遭受侵犯而个人基于时间或经济成本考量难以实现维权的现状已经得到充分的重视,随着下一步该法的通过生效,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维权艰难的状况将极大程度得以缓解甚至解决。

  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至今,经过多年探索和不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成绩斐然,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与认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生效为契机,检察机关要积极承担新时代赋予的责任,利用法律的赋权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科学审慎地启动程序,协调好参与各方关系,建立健全人才保障队伍,为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发挥好司法防线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中,作为连接各方的检察机关处于中间环节的关键位置,在接下来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保持一定谦抑,启动公益诉讼前应充分论证。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应在启动前进行科学的论证。归属于行政机关管辖的,果断移交行政机关处理。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整改及时有效的,一般不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做好跟踪监督。这里不仅要考虑被侵权群体的利益,还要权衡各方的利益冲突,保持谦抑、审慎、科学的态度启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第二,做好协调沟通,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个人信息处理者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相关组织和个人,那么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自然既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又包括民事公益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唯一起诉主体,但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除了人民检察院,还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将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也应包括: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

  在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处在被告与法院中间的关键连接位置。尽管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有三方主体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最后一款强调“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因而,检察机关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依旧处于关键位置。但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要与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机制,在不同案件中选择最佳的主体提起诉讼,协调好各方关切,避免部门冲突,力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将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

  第三,布局重点地区,建立专业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团队。个人信息保护是信息技术和产业发展到一定时期对于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对于检察队伍的要求也有所提高,超越了传统上具有充分法律知识储备人才即满足需要的限定,办案人员不仅要求懂法律,还要对信息技术有一定了解,这样才能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依托运用已有技术及时发现线上、线下案件线索,在收集取证时高效便捷,同时在与企业平台或其他部门对接时更加畅通。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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