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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法律规制难困局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规定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还提出了实行审批制、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游戏产品分类、游戏时长限制等具体要求。如何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彻底杜绝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净化网络游戏空间,是在网络化时代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把好入口关:多措并举身份认证

  如何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以及所处的年龄段,是整个法律规制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游戏身份认证环节出现了漏洞,那么所有的法律规制手段将功亏一篑。第一,在目前实行的实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的运用,必要时可考虑采用双认证制,即不仅需要未成年人实名登记,还需要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登记确认,确保游戏账号与个人身份的精确匹配,有力杜绝未成年人租借、购买、盗用他人游戏账号等逃避监管的行为。第二,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实现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信息在各个游戏平台间的互通互用,形成信息共享,为统计游戏时长、消费金额等提供便利。第三,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及社会各界,应该形成“防范共识”,防止、监督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促进未成年人合理、健康使用网络游戏。

  把好内容关:合理划定分级标准

  2019年人民网联合多家游戏公司起草的《游戏适龄提示倡议》初步规定了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依据公民的心智程度划分为18+、16+、12+、6+四个年龄层级,并按照“法律与道德、暴力、性暗示、血腥、恐怖、管制物品、不良语句和历史文化”等八个要素规定不同年龄段的游戏内容的“负面清单”,要求在游戏显著位置进行适龄提示。在未成年人阶段,6岁以下不能单独玩网络游戏,6-12岁(包括6岁)、12-16岁(包括12岁)、16-18岁(包括16岁)分属于不同的游戏规制阶段。在具体内容方面,八个要素着重于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在法律与道德、性健康、心理承受能力、历史文化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利语言、场景和情节等进行了具体罗列。例如,对于6-12岁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与道德”项目要求下,游戏中就不能出现儿童主动辍学、逃学等情形。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应该首先由网络游戏行业制定行业自律性质的提示、倡议,并根据社会实践逐步完善发展,最后上升为法律制度。该分级标准要作为网络游戏审批环节的重要依据,由专业人员审核、批准。

  把好时间关:建立游戏时间统一计算系统

  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了《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定“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3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5条第4款仅重申了有关游戏时段的法律要求,但并没有对游戏时长作出控制。笔者建议,第一,继续完善网络实名制,严防未成年人以他人名义玩网络游戏;第二,将控制游戏时长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并且根据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生理特点区分设定不同的游戏时长,使得游戏时间的设定更加科学;第三,游戏时间控制的关键点在于每日能够累计计算玩不同游戏所用的时间。目前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使得在市场上的不同网络游戏公司能够互通彼此的身份信息验证渠道,达到每人每日玩所有网络游戏都能连续统计游戏时间,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游戏时长的有效控制;第四,可以设置游戏时间倒计时提醒系统,每隔一段时间弹出提醒提示,最后弹出强制退出提示,玩家只能按照提示退出游戏。

  把好消费关:强化游戏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责任

  近年来不断有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进行大额充值、购买游戏装备等行为被曝光,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不仅给家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了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在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网游消费金额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账号信息的消费行为进行规制,加强游戏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责任: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告知玩家游戏充值的风险性,不要随意告知其开通免密支付,让玩家在熟知了网游充值消费的风险与后果后,慎重作出决定;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游戏充值金额大数据消费调查制度,而游戏公司也有责任调查该注册用户相应的消费习惯,在发现游戏充值金额过高,可能与其被冒用者的消费习惯相差过大时,应当要求验证身份,充分采取指纹验证、人脸识别技术,尽量防止盗刷、误刷充值行为;第三,探索建立“退款保险金”制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纳入到充值消费纠纷中来,保护较为弱势的家长一方,并探索在法律上减轻家长的举证责任,合理退还未成年人的网游充值款。

  (第一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第二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研究生)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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