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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打开“民告官”案中当事人的心结

时间:2021-03-11 作者:佚名来源:广西自治区检察院

  

  

  

  司法实践中,“民告官”引发的行政争议之所以难化解,难在两方面:一是法结难开,“官”方虽按章行事,但也会导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一定差距;二是心结难消,“民”方心理上总认为自己处于弱势,不管有理无理,很难再听任何解释和劝导。比如张某控告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司和被取消低保资格行政争议这两个案件,虽然程序规定讲通了,他心中怨气仍难消。

  2020年6月的一天,张某突然收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电话,称通过大数据核对发现,其名下有一家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拟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挂完电话后,张某一头雾水,就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这才得知,2016年5月17日,有人用其身份证注册了公司,他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被“聘用”为该公司经理。除此之外,该公司还以张某的名义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某社区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公司经营场所。

  感到冤枉的张某想申请注销,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他,注销是有程序规定的,他必须提供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证明才行。而这证据的关键就是公司注册信息档案中的笔迹鉴定。张某身患残疾,除享受低保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根本负担不起鉴定费用。另外,他还得提供自己身份信息是被冒用而不是被借用的证明,而这个证明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出具。可是案件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治安处罚也过了时效,证明难以拿到。

  在张某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就身份信息、开公司一事反复沟通无解和自身纠结的状态下,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支持起诉的功能,就请求佳木斯市检察院支持他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行政机关分别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注册登记、审核低保资格,张某如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承担败诉风险,还要为此支付诉讼费用。

  针对这一情况,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出发点,考虑案件涉及3个行政区管辖,佳木斯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定收取证据最为有利的我院管辖,全力搭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台。我院检察长亲自包案,组成办案组,到行政机关调取公司注册档案,查询公司详细信息;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调取该公司其他股东身份信息,对其他股东开展调查询问,确定张某的身份信息是被“冒用”而不是被借用;帮助申请人申请笔迹司法鉴定,发现二者并不一致。最终获得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公司登记人确实不是张某。

  就在我们认为可以据此帮助张某申请撤销公司注册登记时,张某却执意要提起行政诉讼并增加了新的请求,他坚持认为行政机关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是存在过错的,行政机关要承担他为此案支付的一切费用,以及他的精神损失。

  两级院决定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双方当事人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社区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通过摆事实、讲证据,并利用听证员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殊地位,充分向张某释法说理,彻底解开张某的“心结”。

  听证会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解释称,2019年我省开始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公司是在2016年注册的,当年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只要求形式审查,只有对存在异议的才要求本人到场。委托代办人也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签字承诺,如果提交的身份信息与原件不一致,是由委托代办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本身并没有责任。

  一名职业是律师的人民监督员对张某说,对他的遭遇很同情,但行政机关的确按照程序规定办事,建议他对冒用其身份信息的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另外一名人民监督员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劝解称,法律法规需要实践一步步完善起来。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看到张某腿部患残疾,当场提出:“听证会结束后,我会开车带着张某优先办理注销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也当即表示:“根据今天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疫情,暂不对张某停止发放低保金。”

  通过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听证员三方对张某反复的释法说理,将心比心地进行沟通,最终,张某对两家行政机关的答复欣然接受,并当场与行政机关分别签订了两份和解协议,放弃提起行政诉讼。

  听证会结束后,张某握住了我们的手,对我们检察机关为他所做的一切表达了谢意。在我看来,公开听证能够让双方当事人共同坐在一起,面对面地了解为什么案件事实这样认定、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行政机关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能够让双方把想说的话、想表达的意见都表达出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更可以和听证员一同合力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能够真正赢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011/t20201113_3023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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